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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温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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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13日

温政〔2017〕3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县乡两级财政分配关系,保障乡镇(街道)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县政府决定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我县实际,稳中求进、改革创新,以区域一体化发展为目标,进一步优化财力分配结构;积极引导乡镇培植财源,加大税收征管,组织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财政实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基本财力保障能力,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强化财政改革,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二)基本原则
    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促发展”的总体要求,本次体制调整坚持以下原则:
    1.税收属地管理原则。除规定的特定行业和收入项目外,对乡镇(街道)辖区内的税源户,实行属地管理、就地缴库。乡镇(街道)行政区划有调整的,税务部门要对其辖区内税源户的入库级次和税收管理权限进行相应调整。
    2.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增收节支,增强乡镇自我发展能力。
    3.统筹兼顾原则。在划分收入范围、确定收支基数的基础上,对财力困难的乡镇(街道)给予补助,对财力富裕的乡镇(街道)增加上解,合理确定乡镇(街道)的补助和上解基数,实现乡镇(街道)之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优先保障工资发放,保证乡镇(街道)正常运转。
    二、适用范围
    此次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适用范围包括县内2个乡、5个镇、4个街道办事处。
    三、主要内容
    实行“划分收支、确定基数、核定上解(或补助)、超收全留、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具体内容为:
    (一)划分县直和乡镇(街道)收入范围,确定收入基数
县直固定收入包括:县区范围内的房地产、金融、保险、证券、邮政、电信、广电、烟草、供电、供气、供暖、医药、教育等特定的行业和所有国有企业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等各类专项收入;中央、省、市、县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产生的税收;非税收入等仍按现行分级管理的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固定收入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
    对入驻产业集聚区企业产生的税收,以及保和堂、卷烟材料、大江化工、兴发生物科技、中轴福漫、大桥公司产生的税收下划给黄河街道办事处,实行统一征管。
    乡镇(街道)收入基数,在2016年收入完成数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划调整、县直收入下划及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变化等因素调整后,按11%的增幅确定。
    (二)划分乡镇(街道)支出范围,确定支出基数
    乡镇(街道)职能主要是服务市场主体,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乡镇(街道)主要承担乡镇(街道)财政供给人员经费,乡镇(街道)财政供给单位正常运转经费,以及乡镇(街道)社会事业发展。具体按以下九项支出项目核定:
    1.人员工资。乡镇(街道)财政供给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乡镇工作补贴,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按2016年12月份工资额测算核定。按在职人员每人每月100元核定预留调资,主要用于正常晋档晋级调资、丧葬费、抚恤金、职业年金等,另将测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列入人员支出。
    2.社会保险缴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按照乡镇(街道)财政供给在职人员工资的20%、7%、0.5%、0.2%核定。
    3、公务交通补贴。按照车改办提供的《温县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审批表》核定。
    4.住房公积金。按照乡镇(街道)财政供给在职人员现行缴费基数的12%核定。
    5.遗属补助。根据人社部门审批的人员和补助标准进行核定。
    6.公用经费。按照乡镇(街道)财政供给在职人数年人均3000元的标准核定。
    7.正常运转经费。按每个乡镇(街道)每月5万元的标准核定基本运转经费(含工会经费);按辖区行政村(居委会)个数每村年均5000元、辖区农业人口(以2016年新农合参合人数为准,下同)年人均3元的标准核定开展中心工作等运转经费。
    8.计划生育事业费。按辖区计生人口数每人15.2元的标准核定。
    9.村级经费。按照豫财预〔2016〕11号和焦财预〔2016〕199号文件要求,根据村组干部人数、规定的报酬标准和辖区农业人口数等相关因素测算分配到村,将农村环境卫生整治资金按人均15元的标准列入县对乡镇(街道)的专项补助,作为服务群众支出经费。
    (三)核定体制上解和补助
    1、核定专项上解
    (1)上解省级部分
    ①省级下划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税老体制上解按照2004年核定数固定上解省财政。
    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44号),以2014年入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核定税收返还和上解基数,确保各乡镇(街道)既有财力不变。按核定的2014年各乡镇(街道)的增值税收入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资源税省级分成方式保持不变。地税增量上解以2014年地税部门实际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核定收入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5%。
    ③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按照当年入库数的10%专项上解省财政。
    (2)上解县级部分
    ①卫生聚餐申报管理经费按2007年核定数上解县财政。
    ②乡镇人员上划经费按2006年核定数上解县财政。
    ③校舍危房改造按照2005年核定数上解县财政。
    ④青海支边人员生活补助上解按照2015年核定数上解县财政。
    ⑤公安协管员和一村一警工资按2016年核定数上解县财政。
    ⑥敬老院运行经费按2016年民政局核定数上解县财政。
    ⑦五保户供养按实有供养人员和规定供养标准的50%上解县财政。
    ⑧民政优抚支出按2016年民政局核定数上解县财政。
    ⑨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2016年核定数上解县财政。
    ⑩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按温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2013〕1号文件规定上解县财政。
    下划给黄河街道办事处的税收,保证其核定的支出基数和专项上解后,结余财力全部上解县财政。
    今后如需乡镇(街道)向县财政上解财力的,按照有关文件或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2、核定体制上解(或补助)
    县对乡镇(街道)现有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村级经费补助、调资补助维持不变,对行政区划调整的乡镇(街道),县财政对村级经费补助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确定的收入基数,加上县对乡镇(街道)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扣除核定的专项上解,计算乡镇(街道)的可用财力,按以下两种情况核定体制上解(或补助):
    (1)可用财力能保证核定的支出基数的,结余财力全部上解县财政,列入乡镇(街道)对县的体制上解基数。
    (2)可用财力不能保证核定支出基数的,支出缺口由县财政予以弥补,列入县对乡镇(街道)的体制补助基数。
    (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按待分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支持乡镇(街道)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为提高乡镇(街道)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从2017年起,将中央、省、市、县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产生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对我县特色商业区的税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有关街道负责征收。乡镇(街道)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项目,做好项目实施协调工作,加强协税护税,努力增加税收收入。
    为提高乡镇(街道)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从2017年开始,乡镇(街道)招商引资新签约落地到产业集聚区的企业5年内产生的税收,扣除上解省级部分和上解县级的企业年度占地补偿资金后,县直不再分成,全部留给引资乡镇(街道)。
    以后年度,对超额完成收入预算的乡镇(街道),年终县乡体制结算时,财力超收部分县直不分成,全部留给乡镇;对不能完成收入预算的乡镇(街道),短收部分由乡镇(街道)通过削减支出等办法自行消化,自求平衡。
    乡镇(街道)要提高对企业的服务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大力培植财源,服务招商引资,要强化协税护税,注重经济形势和税收形势分析,查找征管薄弱环节,堵塞税收漏洞,防止跑冒滴漏,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年度财政收入预算。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厉行节约,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要量力而行,不打赤字预算,确保收支平衡。
    四、配套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收入征管,规范收入秩序
在新的财政体制下,各乡镇(街道)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全力支持征收机关抓好辖区内税收征管工作;要严格执行各项税收征收和优惠政策,严禁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依法征收的原则,做到应收尽收,严禁虚收空转,杜绝影响财政收入质量现象的发生,切实提高征管水平和收入质量。
按照营改增政策,结合产业集聚区企业税收下划情况,统一核定各乡镇(街道)的增值税收入基数和增值税返还(上解)基数,各乡镇(街道)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核定的增值税收入基数,对完不成收入基数的,相应扣减增值税返还基数。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收入级次,不得随意将收入在乡镇(街道)间调整。对上述情况以及乡镇(街道)之间拉税或截留县直收入的,一经发现,县财政将采取入库级次调整或财力扣款等方式直接进行调整。
    从2017年1月起,建立财政收入分解到纳税户明细报表制度,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要求填报,以此作为推进综合治税的抓手,促进财政收入的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
    (二)保障工资发放,强化财政管理
    始终坚持工资优先的原则,县财政在乡镇财力范围内,保证现金调度,各乡镇(街道)要按月及时足额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对拖欠工资的乡镇(街道)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包括收入、支出、资产、债权债务、票据、内部控制等一整套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要按规定清理结转结余资金,有效盘活存量,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力度,防止财政资金闲置沉淀;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
    (三)严格债务管理,化解债务风险
    各乡镇(街道)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偿债,积极化解存量债务,同时,认真清理县乡往来资金,有效防范财政风险。对到期应支付的工程款,要及时结算支付,避免产生拖欠性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未经县政府批准,一律不得举借新债。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以前出台的涉及财税体制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期间,如国家、省财政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温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