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2016〕19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温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全县辖区范围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二、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为玉米、薯类、油料、棉花、四大怀药等农作物及苞衣和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各种产生烟尘的易燃物。
三、重点禁烧督导时间。9月5日-11月5日为秋季秸秆禁烧期。
四、不按本通告执行,随意焚烧秸秆,将由环保部门依法给予500元—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行为人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
五、在田间、地头、道路两侧、林木周围、厂区周围、居住区以及其它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地方焚烧秸秆,将依法追究行为人放火罪或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六、不听劝阻,干扰、阻碍工作人员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