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2016〕17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我县水上安全
管理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履行水上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遏制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渔业法》、《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豫政〔2004〕5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我市水上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焦政文〔2004〕206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水上安全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焦政文〔2006〕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直有关部门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县政府成立温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县交通运输局为召集人单位,县安全监管局、水利局、河务局、农林局、水利局、质监局、公安局及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县水上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定期分析水上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对策;及时协调解决在船舶登记、检测检验和对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出现失控漏管,确保实现水上安全。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辖区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含渡口载客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对水上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浮动设施、船员,依法实施运输和服务许可、船舶检验和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对全县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对全县游览船舶,按有关规定向市交通运输海事部门递交办理船舶登记相关材料,并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要经常性开展水上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及时整改,防止失控漏管。制定水上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严厉查处营运船舶无证行驶、无证船员驾驶、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私自建造、改造或买卖营运船舶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营运船舶,依法予以清理或取缔。
(二)县农林(含渔政监督)局。负责对渔港水域、渔业船舶及渔业水上浮动设施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对从事渔业捕捞、养殖渔船以及渔业辅助船(含渔船改变用途从事水上垂钓、游乐、餐饮等船舶或水上浮动设施)的船舶检验、登记。对上述船舶登记造册后,报县交通海事部门备案。
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渔业船舶进行检测、检验,并负责组织船员到有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培训、考试发证。
要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及时整改,严防失控漏管。要制定水上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严禁无证渔业及无证船员下水作业,严禁私自建造、改造或买卖渔业船舶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渔业船舶,依法予以清理或取缔。
(三)县水利局。负责对分管河流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船舶(如防汛船、清淤船、水上作业移动平台等)以及游览船舶(含人工划船、脚踏、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船、气垫船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上述船舶登记造册后,报县交通海事部门备案。
负责组织有资质单位对上述船舶进行检测、检验,组织作业人员到有培训资质单位进行培训,取得驾驶证书。对报废船舶及时处置并公布。
要经常性进行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及时整改,严防失控漏管。制定水上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演练。严禁分管船舶无证及无证船员在分管水域下水作业,严厉查处分管船舶的无证船舶行驶、无证船员驾驶、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私自建造、改造或买卖分管类型船舶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分管类型船舶,依法予以清理或取缔。
(四)县河务局。负责县域内黄河、沁河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上述船舶登记造册后,报县交通海事部门备案。
组织和督促船舶检验及作业人员到交通海事机构培训、发证,对报废采砂船舶及时处置和公布,并通报交通海事部门。
要明确责任人,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及时整改,严禁分管船舶无证船舶及无证船员下水作业,严厉查处分管船舶的无证船舶行驶、无证船员驾驶、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私自建造、改造或买卖分管类型船舶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分管类型船舶,依法予以清理或取缔。
(五)县体育局。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的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
(七)县质监局负责县水域内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等水上游乐设施的质量检测、检验。
严肃查处县域内不合格游览船舶、游乐设施。负责公布并监督销毁不合格、报废的游览船舶和游乐设施。
(八)县安监局。要加强工作监督,督促各有关方面认真履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九)县公安局。要积极支持、配合各水上安全执法单位开展执法活动,对暴力执法、恶意阻挠正常执法的,依法严厉打击。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行政区域内的水上安全管理,负责对本辖区渡口、非营运船舶(包括农用船舶)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
(三)负责非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负责制定本辖区水上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管理的船舶要履行好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排查制止非法违法行为。在巡查中发现各类违法行为及时通报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管理船舶的非法违法行为制止不了的,结合公安部门予以打击处置。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水上安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及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县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摸清底数,制定措施,配备专门人员,完善管理手段,履行好水上安全监管职责。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管理,各类船只必须按核定标准作业和营运,严禁超载、混装,尤其是对农用和旅游船只,要加强管理,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要开展经常性地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隐患的船舶,一律禁止下水作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间,经安全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下水作业。
(四)对不认真履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或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温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