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2016〕15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县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
《温县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2日
温县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焦政文〔2014〕41号)和《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县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温政文〔2014〕35号)有关要求,努力实现2016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契机,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为红线,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统筹协调,深化部门协作,加强执法监管,严格目标考核,大力开展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施治、社会共治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为“十三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开好局、起好步,为美丽温县建设提供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全县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市控目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优良天数不低于190天,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全县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燃煤污染防治。
1.推进能源结构优化。积极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完成市定2016年度煤炭消费控制指标,进一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深入实施清洁能源战略。
(1)推进实施气化温县工程。按照《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2020年“气化温县”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44号)要求,积极推进“煤改气”项目建设,加快天然气配套设施建设,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民用,优先实施惠民生、保重点的民用煤改气项目。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积极发展沼气高值化利用。鼓励支持在农作物秸秆丰富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地区,加快发展秸秆沼气、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联户沼气和生物质气化,推广集中供气、三沼(沼气、沼液、沼渣)综合利用建设模式,促进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责任单位:县农林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1)加强煤炭总量控制。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015号)要求,依据省市下达我县的能源(煤炭)消费控制任务,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不断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县环境保护局、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在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扩大禁燃区范围,2016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达到县城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禁燃区域严禁燃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加大对禁燃区内煤炭加工、储运、销售的监管力度,依法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落实《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号)、《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禁止销售和使用灰份≥16%、硫分高于1%的散煤。强化煤炭市场监管,控制劣质煤生产、销售、使用,加大燃煤散烧管控力度,对劣质煤严格依法查没和从严处罚。
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县环境保护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大力开展燃煤锅炉拆改。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全县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实施关停或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环境保护局、县质监局、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提升建筑品质。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鼓励新建建筑执行高水平节能标准;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计划,2016年起,全县新建保障性住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绿色生态城区的新建项目、各类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新建商品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转变建造方式,推广绿色施工,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装配式建筑生产和施工能力,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预制装配式技术建造。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7.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落实国家、省市淘汰落后和化解产能有关要求,分解下达2016年淘汰落后和化解产能目标任务,依法淘汰到位,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开展城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通过“治理、搬迁、转产、关闭”,促使城区工业布局逐步合理,产业结构优化,逐步全部关闭。
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工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全监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
9.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在深入开展环保大检查、全面排查清理建设项目的基础上,通过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改工作。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按照《焦作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焦蓝天办〔2015〕27号)要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2016年,完成河南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县商务局、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实施工业领域煤炭高效清洁利用行动。以煤化工、工业炉窑、工业锅炉等工业用煤为重点,编制2016—2020年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方案,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
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县发展改革委、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实施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按照省制定的2016年河南省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工业绿色发展。
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环境保护局、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继续推进油气回收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定期开展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检测,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新建加油站、新购油罐车须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环境保护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质监局、县安全监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4.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治理。对县产业集聚区实施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加快重点企业项目污染整治工作,解决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黄河街道办事处。
15.实施排污总量监督管理。工业企业采取停产、检修、限产、环保设施升级改造、能源替代等措施,在确保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各项污染物排放量有效下降。2016年,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比2015年排放总量再降低10%。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县统计局、县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6.实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2016年6月底前,完成汇豪实业、东方碳素、新冠建材等废气排放重点企业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传输数据。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7.继续推进黄标车淘汰。2016年8月底前完市政府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商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
18.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16年11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一律不得在境内销售。
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县环境保护局、县发展改革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9.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对检验不合格车辆开展治理,积极探索安检标志和环保标志两标合一工作。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局、县质监局、县财政局。
20.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开展黄标车、冒黑烟车限行,并依法查处无环保标志和尾气严重不达标的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建立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环境保护局、县质监局。
21.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情况摸底调查,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进行强制治理或淘汰,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林局、县农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2.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按照省制定的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实施细则、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积极推广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
23.积极发展绿色交通。新增城市公交车、城市专用车、景区旅游大巴车一律采用纯电动、天然气、气电混合等清洁能源汽车,新购长途客运车、重中型货车原则上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新购出租车一律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不断提高新能源车辆比重。2016年,具备改造条件的非黄标城市公交车、城市专用车要逐步改装成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鼓励长途客运车、重中型货车实施油改气(LNG)改造。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旅游局、县财政局。
(四)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24.加大建筑、道路扬尘监管治理力度。
(1)深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加装视频监控、监管人员到位、经报备批准后方可开工。加强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各类工地监管,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须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使用散装水泥;县城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普通砂浆推广使用散装预拌砂浆。严格建筑垃圾及各类物料堆场管理,能够清理的要立即清理到位,不能清理的要落实全覆盖措施,施工结束后必须全部清理干净。将施工开挖或占压导致的破损路面、地面及时修复至原状。严格场地清理、土地平整期间裸露土地的扬尘防治监管,减少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减少城区道路扬尘。加大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在日均气温5℃以上时间,按照作业规范实现清扫、保洁、保湿相关要求。2016年,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以上。严格渣土车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运营管理办法,施工单位清运建筑垃圾时,必须与特许经营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按照城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倾倒地点进行消纳处置;泥浆运输车辆必须采用全密闭式车辆(漏斗带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运输砂石、灰土、渣土、工程土、泥浆等散体材料的车辆封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抛洒飞扬;建立城区周边道路巡查制度,联合开展卡口检查,综合治理运输沙石、渣土、土方、垃圾车辆和商砼车辆带泥上路及道路遗撒现象;完成主要道路两侧门店路面硬化,道路两侧违章建筑要全部清理拆除,道路两侧积尘要定期清除;及时对破损道路进行维修;硬化乡村土路进入重点干线公路的连接路段至少1公里以上,防止将泥土直接带入干线公路。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治理公路扬尘。落实《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扬尘污染治理暂行办法》(豫交文〔2015〕239号)要求,增加机械化清扫设备,加大公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道路扬尘,完成全县公路扬尘综合治理工作。道路建设及养护过程中,要确保施工一段、硬化一段,对土石方集中堆放并采取防尘材料覆盖和洒水等措施,对路肩、边坡要提前采取绿化或硬化措施,全方位做好道路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5.开展工业堆场扬尘专项治理。各类煤堆、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要按规范建设“三防”(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设施,建设防风抑尘墙、防风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装卸干燥物料。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6.加快煤场环境整治。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完成煤炭经营储煤场地专项治理,对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煤场依法进行清理取缔,对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外煤场实施停产整治全覆盖,未落实市定“9+1”整治标准不得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7.加强运输扬尘管理。制定运输扬尘管理办法,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车辆要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环境保护局。
(五)强化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28.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处理。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责任单位:县农林局、县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9.减少农业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研究制定农业施肥方面的指导性政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县农林局、县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0.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77号),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加大秸秆禁烧力度,执行焚烧秸秆扣减当地财力规定,落实禁烧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
责任单位:县农林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1.加强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巩固全县餐饮门店清洁能源改造和餐饮油烟治理成效,加强监管,严防反弹。全县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从严查处擅自停运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2.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建立露天烧烤长效监管机制,巩固全县露天烧烤清理整顿成果,加强监管,严防反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3.严禁垃圾露天焚烧。加强对环境卫生保洁人员的管理,坚决制止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严禁在环境卫生保洁过程中就地焚烧废旧塑料、橡胶、皮革、生活垃圾、枯枝树叶、杂草等各类废弃物。通过落实责任、宣传入户等措施,及时制止居民垃圾焚烧现象。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4.控制烟花爆竹燃放。制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办法,明确禁燃禁放的时段和区域。加强监管,确保禁燃禁放措施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安全监管局、县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35.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省、市要求,修订完善《温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响应标准,科学确定不同响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同时,加强精细化管理,科学确定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和工地停工范围,按照不同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制定工业企业限产30%、50%和停产实施方案,企业要具体到生产线、具体到设备、具体到产能;分别明确停工工地范围、名单、作业程序,并制定配套的道路洒水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6.建立预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环保、气象部门空气质量联合会商机制,在科学预测研判的基础上,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要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7.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基础能力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精准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8.加强重点时段管控。按照省、市要求,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使用锅炉的所有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冬春季采暖期实施机动车停驶20%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应急Ⅰ级、Ⅱ级预警响应中实施机动车停驶50%措施。努力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按照省、市统一要求,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削减污染峰值。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39.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贯彻。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采取专家讲座、专题培训、巡回宣讲、开办媒体专栏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优势,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升公众参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自觉性、积极性。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0.将VOCs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在部分行业开展VOCs收费试点。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1.贯彻执行环保新标准。切实做好《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等有关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关闭。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2.提高科技治污水平。对认真研发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获得国家、省级重要科技成果的,或推广应用《河南省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目录(第一批)》中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获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43.完善县级大气监测网络建设,实现监测数据实时发布。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县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工作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将蓝天工程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报县蓝天办。
(二)加大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要逐年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三)加强执法监管。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处罚,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小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县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合督导检查。
县环境保护局对“散、小、乱、差”企业、高污染禁燃区监管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县商务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改革委对销售使用油品情况和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县城管局对城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情况、露天烧烤禁止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对公路扬尘防治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对生产、流通领域的燃煤质量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四)实行信息公开。要在媒体上定期发布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五)严格考核奖惩。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及市、县有关要求,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实施年度考核。把环境质量“不降反升”作为刚性约束条件,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并由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