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2013〕27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理顺企业税收管理体制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了加强产业集聚区、谷黄路装备制造业专业园区、陈家沟太极拳文化旅游区和城区企业的税收管理,理顺上述区域企业的税收入库级次,建立规范的企业税收管理体制,为下一步调整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均衡乡镇支出奠定基础,按照“划分企业类别、核定入库级次,实行县乡分成、规范税收体制”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产业集聚区企业的税收体制
(一)划分企业类别。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产业集聚区现有的企业重新进行界定,将现有企业划分为县直引资企业和乡镇引资企业两大类。县直引资企业包括:原县营企业改制搬迁入驻企业、县直单位招商引资入驻企业、本县其他投资者在产业集聚区新办企业。乡镇引资企业包括:乡镇及所辖行政村招商引资入驻企业、原乡镇管辖的企业搬迁入驻企业。
企业类别划分后,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将划分结果报县政府研究确定。今后,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新入驻的企业要实行初始登记制度,及时确定企业类别。
(二)核定入库级次。为便于税收管理,方便统一核算,将产业集聚区所有企业的税收入库级次全部核定为县级,税收级次核定后,要对有关乡镇的年度税收考核目标相应予以调整。
(三)实行县乡分成。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乡镇积极招商引资,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企业缴纳的税收,扣除上解中央和省级税收、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收、占地补偿资金后(按占地面积和实际年补偿标准计算,由县财政局拨付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兑现到群众),对地方净得税收部分,县、乡镇按下列办法进行税收分成:
1.对乡镇引资入驻产业集聚区企业的税收地方净得部分,县、项目占地乡镇、项目占地村、引资乡镇按2∶1∶1∶6分成。在企业正式投产满3年后,实际形成的税收不足以支付占地补偿资金的,缺口部分从引资乡镇的自身财力中专项上解县财政,保证企业占地补偿资金的支付。
2.对县直引资入驻产业集聚区企业的税收地方净得部分,县、项目占地乡镇、项目占地村按8∶1∶1分成。
3.县对项目占地乡镇和引资乡镇的税收分成每季度结算拨付一次,以调动群众支持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县其他投资者在产业集聚区新办企业或发展第三产业缴纳的税收,以及在产业集聚区从事建筑安装的施工企业缴纳的税收,入库级次全部为县级,作为县本级收入,不再进行县乡分成。
(四)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税收分成比例。
二、理顺谷黄路装备制造业专业园区和陈家沟太极拳文化旅游区企业的税收体制
(一)划分企业类别。对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入驻谷黄路装备制造业专业园区和陈家沟太极拳文化旅游区的企业,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陈家沟景区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参照产业集聚区企业类别的界定办法,及时认定乡镇引资企业和县直引资企业的类别。
企业类别划分后,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将谷黄路装备制造业专业园区企业划分结果报县政府研究确定,陈家沟景区管理局负责将陈家沟太极拳文化旅游区企业划分结果报县政府研究确定。今后,对新入驻谷黄路装备制造业专业园区和陈家沟太极拳文化旅游区的企业,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陈家沟景区管理局要实行初始登记制度,及时确定企业类别。
(二)核定入库级次。对谷黄路装备制造业专业园区和陈家沟太极拳文化旅游区现有的企业,按税收征管现状确定入库级次;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入驻企业缴纳的税收入库级次确定为县级。
(三)实行县乡分成。新入驻企业缴纳的税收,扣除上解中央和省级税收、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收、占地补偿资金后(按占地面积和实际年补偿标准计算,由县财政局拨付项目占地乡镇兑现到群众),对地方净得税收部分,县、乡镇按下列办法进行税收分成:
1.属于乡镇引资入驻企业的税收地方净得部分,县、项目占地乡镇、项目占地村、引资乡镇按2∶1∶1∶6分成。在企业正式投产满3年后,实际形成的税收不足以支付占地补偿资金的,缺口部分从引资乡镇的自身财力中专项上解县财政,保证企业占地补偿资金的支付。
2.属于县直引资入驻企业的税收地方净得部分,县、项目占地乡镇、项目占地村按8∶1∶1分成。
3.县对项目占地乡镇和引资乡镇的税收分成每季度结算拨付一次,以调动群众支持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税收分成比例。
三、理顺城区企业的税收体制
(一)核定入库级次。将城区企业中的县营改制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汽车贸易企业、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等四类企业入库级次确定为县级。除上述四类企业之外的城区企业,税收入库级次按规定应为县级的,应及时调整为县级,其余企业入库级次维持现状。
(二)实行县乡分成。对于上述四类企业缴纳的税收,按规定上解中央和省级后,地方留成部分除县营改制企业税收全部留归县直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汽车贸易企业、商贸企业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县、乡(原税款入库乡镇)按7∶3分成,县对乡镇的分成每季度结算拨付一次。
四、加强税收入库的日常管理
县国税局和地税局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调整入库级次,抽调专人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产业集聚区、谷黄路装备制造业专业园区、陈家沟太极拳文化旅游区、城区所有企业的税收征管,明细核算各区域企业的税收征收数据,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将各区域企业的税收实际入库数据分户、分税种整理后提交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根据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数据,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本意见规定,对税收上解、招商引资税收优惠、占地补偿等因素扣除后,在7个工作日内,核定并拨付上一季度乡镇的税收分成补助数额。
县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数据的稽核对账,确保税款按照规定级次入库。对于入库级次现状为县级的,税务部门不得随意调整为乡镇级。对于随意调库、或将县直税款入到乡镇级的,除全额扣缴县财政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
温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