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2011〕11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温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温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公共开支,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共温县县委、温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的意见》(温发〔2011〕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按照“统一进场、资源共享、管办分离、集中服务”的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作规范、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宏观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温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管委会)是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温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和监督办公室,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宏观管理职责。
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机构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六条 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县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是直属县政府管理的全供事业单位,承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服务及场内监督职责。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招投标等交易活动,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热、供气、管线敷设、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等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的转让。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投标,采矿权的出让。
(五)路桥、街道等市政设施冠名权、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
(六)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七)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十)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项目、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十一)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前款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定标、挂牌、拍卖、竞价等内容。
其他各类交易项目,鼓励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具体招标范围,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等职能部门依法承担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招投标资料的备案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机构的职责。具体包括:受理交易事项、确认交易方式、发布交易信息、接受交易报名、提供交易场地、提供信息查询、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服务、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服务、公告交易结果、出具交易见证书、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等。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
国土部门负责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组织拆迁摸底、勘测定界、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报批、地价、采矿权价款评估等前期工作,确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确定招拍挂底价、起始价、增价幅度及保证金标准,确认投标(竞买)人资格,根据中心出具的交易见证书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交易活动,承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进场交易事务。具体包括:按照县国土部门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并报县国土部门确认后,对外发布(售);接受投标(竞买)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结果报县国土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后,发放投标(竞买)资格确认通知书;随机抽取具有招拍挂主持人资格的人员,组织召开招拍挂现场会议;在场内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对外公布招拍挂结果;出具交易见证书;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提供全程服务。
第十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
县财政国资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方案的审批(重大交易事项报县政府)、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或组织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具体内容除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外,还包括:受理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受让方和转让方的资格审查、确定转让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将成交结果抄送财政国资部门或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对采购项目的立项、招标文件、合同备案工作;支付采购资金;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集中采购业绩考核等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具体内容除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外,还包括: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和发放(售)采购文件;组织项目实施;审查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是否符合采购计划;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协调或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建立统一的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性评审专家库,完善专家入库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回避辞退制度,实行专家资源共享和动态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中心网站和信息发布厅发布。
第十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全面的信息库,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及服务信息,审查供应商资格,并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评定和审核。
第十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对评审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情况抄送县管委会。
第十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其不良行为,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监督职能
第十八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投标等各类交易过程的场内监督,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监督制度。县监察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各自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应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执法活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的监督指导,共同督促公共资源项目进中心交易。对于必须进入中心而未进入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交易见证书,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建设、产权过户和使用、审计等后续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对于违反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专项监督。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收取的有关服务费用,经县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收取的有关服务费用,经县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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