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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局
办公地址:温县温泉路12号
联系电话:0391-618836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负责人:范艳兵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执行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负责编制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以及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方面的部分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涵)、河道等市政设施的运行管理和与职责相关的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对城市市政设施养护作业单位进行督查考核;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市政设施有关规费的征缴;负责城区燃气、热力地下管线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燃气、热力、纯加气站等公用行业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城市市容秩序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市容秩序整治的指导、协调、督导、考核。负责城区占道经营(含早夜市摊点)等经营秩序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对城区应季瓜果临时销售摊点和临时摊贩经营疏导区的设置规划、指导、监督。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管理。 (七)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拟订城市环境卫生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环境卫生管理与作业实施指导、检查、考核。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固化废弃物处置的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及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的生活、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八)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管辖城市道路、公园、游园、绿地的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负责城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负责利用现代数字信息技术,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开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监督,指导全县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包括: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2.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3.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4.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5.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6.行使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7.行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十二)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等事项。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党的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目标管理、综合治理、建议提案办理、督办落实、新闻宣传、精神文明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部门预决算、财务会计、内部审计、重大项目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国有资产(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会计统一核算、资金监督管理和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落实政府采购项目和招投标的资金保障工作;配合业务科室做好城市管理相关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考核和评比工作;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协调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现场查处纠正;受理、调查对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和矛盾调处;对城市综合执法方面社会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调研,提出政策建议。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承担机关党组织的日常工作。 (二)法规股(行政事项服务股)。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行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对所属执法队伍执法办案的指导、监督、检查、评比,以及对具体案件的审核、把关等工作;负责协调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及城市综合执法司法保障工作;负责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县行业普法、法治宣传教育、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全县城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装备的计划申报、登记、配发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申报及证件发放管理工作。 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直接办理、结果公示、档案管理;负责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负责本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三)市容环卫股。负责拟订城市市容秩序、环境卫生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与门头招牌设施设置标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容秩序整治的指导协调、督导检查;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标识标牌的规划、设置、监督和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市场化运作,规范户外广告市场;负责指导、监督城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清理违规设置的橱窗广告、移动灯箱广告以及喷涂、张贴的各类违法小广告;指导、监督做好城市门头招牌、沿街标志标识、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外部装饰装修以及占道经营(含早夜市摊点)行为的取缔、查处工作;负责城区临时摊贩经营疏导区、应季瓜果临时销售摊点的统一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监督做好城市家具的规范设置,并保持整齐美观。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对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及道路清扫保洁环卫作业等实施指导、检查和考核;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餐厨废弃物处置的行业管理;协调、指导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及处置管理和冬季清融雪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四)公用事业股。负责拟订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业规划、养护标准和改革措施、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涵)、河道、路灯等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和与职责相关的应急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城市道路、桥梁(涵)、河道等市政设施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市市政设施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考核;负责城市燃气、热力等地下管线的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城市供气、供热、纯加气站等公用事业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景观河道及沿河两岸规划线内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公用事业企业的行业监管工作;参与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检查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用地,砍伐、修剪和移植城市树木,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审查;组织园林设施的应急抢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