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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范光明同志代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17-03-10 15:1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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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的规定,温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由范光明副检察长代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并报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和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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