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温县2023年道路品质更新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人民大街、育才街、振兴路、工业路等道路品质更新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作出了《温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温县2023年道路品质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人民大街(太行路至工业路段)规划道路红线内的两侧临街建筑及土地;
育才街南段李廷菊临街一层建筑及土地;
祥和路西段(老温沁路西侧)王保高彩钢瓦房及土地;
振兴路中段王运生、原孟芳、王芹等3户房屋及土地,东段杨芹英、王大波等2户房屋及土地;
工业路中段郑春霞、杜素华等2户房屋及土地。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1.征收部门: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征收实施单位:温泉街道办事处、岳村街道办事处、张羌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四、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