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文〔2021〕35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温县黄(沁)河河道采砂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及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县政府决定成立温县黄(沁)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李培华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陈 宁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杨有军 县政府副县长
璩敬东 县政府副县长
闫全心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付新会 县公安局局长
侯慧科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马锋利 县河务局局长
卫向前 县水利局局长
董炳辰 市生态环境局温县分局局长
张奇琦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世奇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永胜 县财政局局长
王永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广海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王路路 祥云镇镇长
李永庆 招贤乡乡长
王温波 武德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河务局,闫全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锋利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落实。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和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对上路砂石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3.县河务局:负责采砂管理联防联控、联审联批工作的牵头组织和协调指导;负责编制河道采砂实施方案,落实黄(沁)河河道采砂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沁)河河道采砂许可及日常监管,打击无证采砂、私挖滥采等非法采砂行为。
4.县水利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水土流失治理,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5.市生态环境局温县分局:负责监管采砂活动中涉及环保的事项。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采砂使用船舶(浮动设施)的登记、检验及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依法查处采砂使用船舶违反适航、船员违反适任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采砂运输的公路扬尘污染防治、超限超载治理。
7.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采砂活动涉及用地和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河道采砂许可出具部门意见,依法查处采砂违法用地行为、查处湿地自然保护区的非法采砂破坏湿地或违反湿地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
8.县财政局:负责对公开出让所得的资金进行监管。
9.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10.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采砂出让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咨询和交易服务。
11.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沿河行政村采砂安全责任制,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