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19〕9号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单位:
司法公证具有预防、监督、证明等法律功能,是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法律制度,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我县公证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充分发挥司法公证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公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证业务
根据法律规定,公证机构依法办理下列公证业务:
1.合同(协议)的签订、变更、解除等;
2.财产分割、转让、继承;放弃财产权、继承权的声明;
3.委托、声明、赠与及遗嘱的设立、变更、撤销等;
4.招标投标、拍卖;
5.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6.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状况;
7.公司章程;
8.保全证据;
9.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提存;
11.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12.法律规定的其他公证业务。
二、明确公证效力
1.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确保公证实施
1.进入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拍卖等活动应当进行公证。
2.凡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采购行为,依法经公开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
3.鼓励、引导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借贷合同进行公证,降低金融风险。
4.鼓励、引导集体产权交易依法进行公证。
四、强化工作责任
1.县司法局要做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组织指导各相关单位开展公证工作,切实将公证工作落到实处。
2.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将公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3.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定期组织监察、财政、审计、司法等部门,对相关单位的合同、招投标等活动是否依法进行公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对违法违纪行为转交纪委监委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