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温县党政门户网站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5-07-10 09:22 责任编辑:温县党政门户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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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4年1月县政府办印发了《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当时为鼓励和扶持本地建筑业提档升级、广增税源,经与上级有关部门对接,对选用本地建筑企业总承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35元/㎡征收,每平方优惠10元。从2024年下半年到目前,省市由不同部门牵头开展了政府发文去差异化自查,明确要求不允许出现差异化对待,不能形成区域间市场壁垒。需对原文件中的相应条款予以删除。按照县政府和县司法局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修订起草了《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减免范围、征收程序、监督管理、惩戒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征收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代征。

(二)征收范围、对象。凡在温县城市规划区(老城区、新城区、经开区、陈家沟文化旅游区)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个人自建低层住宅暂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45元。其中新建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工业项目和临时建筑按20元/平方米征收。

(四)减免范围。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减免清单。

(五)征收程序。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监督管理。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并将征收、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七)惩戒措施。征收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收、免收、缓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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