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政府关于前上作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19-03-28 16:10 责任编辑:温县党政门户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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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征字〔2019〕1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前上作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决定公告


为实施前上作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省、市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前上作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实施征收,并作出了《温县人民政府关于前上作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政征字〔2019〕第1号),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太行路以南、黄河路以北、子夏大街以东、郭熙大街以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1.征收部门:温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2.征收实施单位:张羌街道办事处、温泉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四、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温县前上作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温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附件:

温县前上作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改善城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县政府决定对前上作棚户区进行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范围:太行路以南、黄河路以北、子夏大街以东、郭熙大街以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第三条征收实施期限: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第四条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1.征收部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补偿与征收;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补偿与征收。

2.征收实施单位:温泉街道办事处、张羌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征收部门公开发布房地产评估机构信息,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选定不成的,采取现场公证摇号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被征收的土地、房屋面积认定:有土地证、房产证的,原则上以土地证、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无土地证、房产证的,或被征收人对登记面积有异议的,以实际勘测为准。

第七条装修、附属物补偿:被征收房屋装修、附属物等原则上按焦政文〔201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主要项目的补偿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文件中未涉及的补偿内容,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安置房位置、标准:

1.项目安置房位于上作新村小区、振兴小区和县法院北侧新建的住宅小区;

2.该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单元楼住户除外)每户可在上作新村小区的电梯房、步梯房(一、二、三层)或振兴小区的电梯房中选择一套现房作为安置房,其余应调换的安置房源为期房,位于县法院北侧新建的住宅小区内。

3.安置房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基础设施配备完善,入户门窗齐全,水、电、天然气入户。

第九条违法违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但在房屋征收实施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要求时限进行拆除的,参照焦政文〔2014〕8号文件标准的50%给予拆除费用补助;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给予行政处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章 独院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

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

确定安置面积,进行调换:

1.对于砖混、砖木、框架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含300㎡)的部分,按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进行调换;对于土木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面积以1:0.72的标准进行调换;院内空地补偿:房屋所占土地不予补偿,院内空地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2:1的标准进行产权调换,对院内空地调换的安置房面积设置上限100㎡(包含100㎡),多余部分空地面积按区片地价进行补偿。

2.对于砖混、砖木、框架结构房屋,按容积率1.3(土地面积的1.3倍)计算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进行调换;对于土木结构房屋,按容积率1.3(土地面积的1.3倍)计算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1:0.72的标准进行置换;每户置换的安置房屋面积最多不超过330㎡;对于原房屋面积与所调换的安置房屋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焦政文〔201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找补。以上规定不适用于空宅基地。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于调换安置房后的房屋结余面积超过60㎡的(含60㎡),应再调换一套安置房,不超过60㎡的,不予调换安置房。调换安置房屋后的面积找补部分房价款按2600元/㎡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获得补偿:

1.对于房屋建筑面积300㎡以内(含300㎡)部分,根据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结果确定补偿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

2.按照产权调换方式确定的安置房屋面积,以2600元/㎡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产权调换方式确定的安置房屋面积进行选房,对于调换安置房屋后的结余面积部分,以2600元/㎡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对于被征收人的合法空宅基地,按宅基地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2:1的标准进行调换。

第十六条对于超过300㎡的房屋面积部分,按以下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1.按照不同结构、等级,依据附件1标准进行补偿;

2.超出附件1规定范围的,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商业用房的认定由县法制办、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温泉街道办事处、张羌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认定组联合调查确认。

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房屋,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第十八条“住改商”的处理: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商业用房,但在征收实施期限内,对于主干道沿街房屋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认定组调查确认,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将其一层认定为具有经营性用途的住宅,除按住宅补偿外,另按照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1.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并有正常纳税记录,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2.房屋所有权证(合法宅基证或经认定组认定)与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3.住改商面积认定只限于从沿街外线往里的原建设自然间,扩建、搭建、改建部分不得认定;

主干道以外的住宅用于生产、经营、办公、仓储、接建房屋及院中院、院外院等建筑物,不认定为商业用房。

第三章 单元楼房屋补偿与安置

第十九条单元楼住户在上作新村小区步梯房中按同楼层进行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进行置换,面积找补部分一、二、三层房价款按2600元/㎡进行结算,四层房价款按2500元/㎡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单元楼小区在单元楼主体外统一建造的独立储藏室,可按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以2:1的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第四章 厂房、仓储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商业用房的认定:

(一)一层商业用房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载明为商业、商用、商住的临街建筑一层;

(二)二层以上的商业房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土地证和房产证均载明为商业的;

2.必须有内部楼梯通行、符合商业用途的规划设计、现状正在经营的。

第二十二条厂房、仓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办企业等非住宅房屋只予货币补偿,不再产权调换。集体土地上的原则按焦政文〔201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文件中未涉及的补偿内容,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补偿金额;土地按相应的用地基准价或区片地价进行补偿。国有出让土地上的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补偿金额。

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处置。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等资产,在新建的安置小区中可按一定形式调换成商业用房。

第五章 补助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方式确定的安置房面积,以3元/㎡/月的标准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3个月的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现房面积部分以3元/㎡/月的标准给予6个月的补偿,期房面积部分以3元/㎡/月的标准给予24个月的补偿,如超过期限仍未交房,按上述标准继续给予补偿,直到安置房交房为止。

第二十五条搬迁费: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含300㎡)的部分,按3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搬迁费;经营性房屋及生产性房屋按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搬迁费。

第二十六条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300元;空调移装费,立式柜机每台200元,壁挂机每台150元;自来水管,每户300元。

第二十七条停产、停业补助费:

仓储、生产、加工等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按3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按8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八条为了鼓励按期签订协议,设定以下三个签订协议奖励期限:

1.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第一阶段;

2.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1日至60日为第二阶段;

3.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1日至90日为第三阶段。

第二十九条独院房屋在本方案设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第一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3万元;

2.第二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2万元;

3.第三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1万元。

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条单元楼住户在本方案设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第一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1万元;

2.第二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0.5万元;

3.第三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0.3万元。

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分组完成奖:整个征收范围分为若干组(具体分组情况见公告),奖励期限内整组全部签订协议的,对每处独院给予1万元奖励,对单元楼住户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奖励期满后整组未全部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老院空宅基地签约奖励:被征收人的老宅基地以前有房,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形成的空宅基地,第一阶段签订协议的,每处宅基地给予2万元奖励;第二阶段签订协议的,每处宅基地给予1.5万元奖励;第三阶段签订协议的,每处宅基地给予1万元奖励。超过奖励期限的不再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厂矿企业、学校的奖励:企业、学校奖励以补偿金额的比例进行发放。第一阶段完成签约的,按补偿金额的5%予以奖励;第二阶段完成签约的,按补偿金额的3%予以奖励;第三阶段完成签约的,按补偿金额的2%予以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此奖励内容不包括国有企业。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安置房选择顺序:按照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五条安置房的不动产证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负责办理,对首次办理在被征收人名下的安置房,与原房屋相同面积的部分,按规定减免契税。

第三十六条安置小区建成后,聘请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物业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新经济组织)或安置房户主自行解决。

第三十七条在征收实施期限内拒不签订协议的,依法强制征收。

第三十八条被征收房屋对外租赁的,被征收人应当终止租赁合同,征收部门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九条对房屋、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金、留存安置房指标并经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待权属明晰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十条对被征收人发放的房屋、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搬迁补助、奖励等费用,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先发放附属物(含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其余补偿金额在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并交付后一次性发放;涉及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单位支付款项的,在期房安置房选房后、房屋交付前统一结清,由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征收实施单位。

第四十一条为保证房屋拆除安全,被征收人在交付原房屋时应保持状况完整,由张羌街道办事处统一委托具有房屋拆除资质的企业实施拆除,被征收人一律不得自行或委托实施房屋拆除。

第四十二条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取消其优先选择安置房资格,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在征收工作中,对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利用网路平台、建立微信群等方式散布谣言或不实信息,影响征收工作正常推进的;侮辱、谩骂、恐吓、殴打、阻挠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方案适用于前上作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范围。

第四十五条本方案由张羌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300平方米以外住房以及阁楼等的补偿标准

  2.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附件1

300平方米以外住房以及阁楼等的补偿标准

1.300平方米以外住房补偿价格

规格分类

单位

建筑物特征

补偿价格

(元)

砖木结构

m2

24砖墙、瓦顶

420-530

砖混结构

 

24砖墙、预制板、现浇顶

540-600

框架结构

 

24砖墙、预制板、现浇顶

650-780

说明

  1.标准住房是指供家庭日常起居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的独立封闭空间,包括别墅、公寓、宿舍等;

  2.标准住房条件:层高2.2米以上,独立封闭空间,内外墙粉面,地面硬化、门窗、水电齐全;

  3.12砖墙房按照同类房屋价格70%计算补偿。

未具备全墙、门窗、粉刷、硬化、水电的,每少一项减20元。

2.被征收房屋主体上,檐高低于2.2米的阁楼等,不予产权调换,只予货币补偿;等于、高于1.8米低于2.2米的阁楼按同类结构的50%给予补偿;低于1.8米的阁楼按同类结构的20-30%给予补偿。未具备全墙、门窗、粉刷、硬化、水电的,每少一项减20元。

3.简易房、简易棚按焦政文〔2014〕8号文件标准补偿。


附件2

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类型

项目

单位

基准价

(元)

备注

房屋外墙

瓷砖(含瓷壁画)

m2

25-40

室内瓷砖同此标准

室内装修

地板砖

m2

60

含木地板、水磨石

天然石材

m2

50-60

 

木墙裙

m2

25-40

含塑料墙裙

乳胶漆

m2

8-13

水泥压光粉刷后刷漆

壁纸

m2

15-20

砖墙无粉刷粘壁纸不补偿

软包墙面

m2

30-50

 

木吊顶

m2

25-40

二级吊顶部分增加1倍

石膏板吊顶

m2

25-40

铝合金或木骨架

本表未列入项目依照焦政文〔2014〕8号文件执行,或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

 

责任编辑:温县党政门户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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