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不服温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3-09-01 10:33 责任编辑:温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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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复决字〔2023〕第28号

申请人:段某某

被申请人:温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温县公安局作出的温公(祥)行罚决字〔2023〕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7月4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段某某申请称:被申请人对段某妻子辱骂申请人母亲一事未作处罚,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温县公安局答复称:一、温公(祥)行罚决字〔2023〕24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5月4日20时许,因与段某家的排水问题、段某媳妇张某某与段某发生言语冲突等问题,段某某到段某家门口辱骂张某某,张某某听见后到大街上与段某某对骂,因段某某骂的话难听,段某对段某某进行殴打。2023 年5月10日,经温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段某某伤情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二、温公(祥)行罚决字〔2023〕248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依据正确,量罚适当。2023年5月5日9时许,段某某报警称自己被人打了。祥云镇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因段某某与段某系亲兄弟,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祥云镇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5月9日,祥云镇派出所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2023年5月14日,根据查明的事实,祥云镇派出所告知了拟对段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段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3年5月15日,根据段某的违法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温县公安局作出了温公(祥)行罚决字〔2023〕24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段某殴打他人行为予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送达被侵害人段某某。综上所述,温公(祥)行罚决字〔2023〕24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正确、量罚适当,请求温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4日20时许,因与段某家的排水问题、段某媳妇张某某与段某某发生言语冲突等问题,段某某到段某家门口辱骂张某某,张某某听见后到大街上与段某某对骂,因段某某骂的话难听,段某对段某某进行殴打。2023年5月9日,祥云镇派出所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2023年5月14日,根据查明的事实,祥云镇派出所告知了拟对段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段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3年5月15日,温县公安局作出了温公(祥)行罚决字〔2023〕248号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政府认为:申请人被段某殴打,是因申请人到段某家门口辱骂张某某,张某某听见后到大街上与申请人对骂,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对段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县公安局作出的温公(祥)行罚决字〔2023〕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温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温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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