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作为焦作“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的试点县,以“服务型行政执法”为抓手,不断夯实行政执法理念,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优化执法程序,融入行政指导,巩固执法效果,提高法律遵从度,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营商环境。
案情简要
2022年5月12日,温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位于黄河街道办的温县某农资经销店负责人陈某正在其店中经营农药,经查证,该个体工商户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2022年5月13日,温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当事人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的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中《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某农资经销店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2.没收违法所得553元整; 3.罚款5000元整。
行政指导
一、开展行政约谈
温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针对温县某农资经销店违规行为和负责人进行面对面沟通,讲解法律法规,引导、规劝该店负责人经营农药要具备相应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该门店负责人表示,回去后会认真学习 《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保证守法经营,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二、下达行政指导文书
温县农业农村局下达行政指导意见书,再次对温县某农资经销店负责人进行了法律法规讲解。告知负责人违反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项之规定,指导其提高认识,规范经营。
三、案件回访
执法人员对该经销店负责人进行回访。对该案中的违法行为是否已及时整改、对于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是否已认真学习、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程序缺失、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不正当行为,以及对本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有何建议和要求,进行了回访。
总结
该案件将行政指导贯穿于行政执法的事中、事后,教育、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切实提升经营者的法律、法规意识,充分体现了服务型行政执法刚柔并济、法情交融。以柔性为主体、刚性为后盾,既注重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又注重指导、协调、帮助和服务,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