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县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0-06-05 11:28 责任编辑:温县党政门户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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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区域内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建立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拟制定我县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现将办法草案予以公示,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联系电话:6192632,邮箱:wxfzb888@163.com

 

温县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规划建设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建立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的公路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杆)、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国道省道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35米、省道不少于30米;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15米、乡道不少于10米。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应进行林带绿化。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确需建设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农村宅基地的,应严格进行审核审批。其中,建设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应按照县自然资源局设定的技术指标进行设计,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报县规划技术委员会初审、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建设农村宅基地的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第五条 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需增设公路平交道口的,应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公路平交道口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第六条 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无规划设计方案或规划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予办理任何建设手续。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建设项目(含农村宅基地)必须按要求退让红线,且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规定要求。其中,退让红线国道不少于35米(过村路段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30米(过村路段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5米(过村路段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10米(过村路段不少于5米)。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的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九条 经审批的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到施工现场测量,确定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后方可施工。否则,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置。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道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依照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各类建设活动的管理;负责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私搭乱建行为的巡查,及时制止未经审批的各类建设行为,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和拆除辖区内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各类私搭乱建建筑物及构筑物,依法打击辖区内公路两侧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各类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建设规划审批。负责全县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未经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各类私搭乱建的查处。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各类建设施工的审批,加强对施工队伍及建筑工地的监管。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对全县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各类私搭乱建进行查处。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两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六)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做好公路两侧私搭乱建治理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以及阻碍、干涉、拒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凡不服从规划建设管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处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温县党政门户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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