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文综罚字〔2024〕第4号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4-09-11 16:47 责任编辑:温县党政门户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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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温〕文综罚字〔2024〕第4号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温县智程歌舞厅(个人独资)未经许可侵犯其著作权
温县智程歌舞厅(个人独资) 罚款
未经许可侵犯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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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帅康
未经许可侵犯其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违规经营
0.800000
2024-09-03
2027-09-03 2027-09-03
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1410825MB1818437C
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1410825MB1818437C
社会公开
2024-09-09 16:26:45
2024-09-09 18: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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