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22年温县脱贫人口小额贷款贴息项目,推进小额信贷健康发展,保障小额贷款的管理效果,根据《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豫银保监发〔2021〕7号)、《温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细则》(温脱贫组〔2019〕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上年度小额信贷发放情况,测算2022年我县到户小额贷款贴息资金规模为50万元。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1.扶持对象:已脱贫(享受政策)户和监测对象。
2.扶持重点:扶持对象发展农业生产(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运输业、小型农产品加工业和商贸流通业等增收项目。
三、扶持办法和方式
1.承贷机构和贷款来源。
以县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中旅银行为主要承贷机构,其它驻温的各个商业银行等金融分支机构均可自主为扶持对象发放扶持贷款。
贷款的本金由确定的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扶持对象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自主贷款。
2.贴息额度和期限、贴息利率及贴息方式。
贴息规模和期限:对扶持对象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贷款给予贴息。
贴息利率:按照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计算方式为:贴息额=贷款本金*基准利率*贷款期限)。贴息方式:按月(季)贴息(以银行实际划扣的利息为准,罚息不纳入标准)。
四、操作程序
1.贷款程序
金融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自主选择放贷对象,独立审核、放贷。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将扶持对象名册提供给承贷的金融机构,有意向的扶持对象经村组干部及包户干部确认项目真实性,填写《温县金融扶贫农户贷款申请表》,经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乡镇(街道)金融扶贫服务站、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等逐级推荐核查盖章后,由金融承贷机构对扶持对象进行审核放贷。
2.贴息程序
第一步:贴息资金实行“预贴息”的形式。贷款金融机构应提前计算好各户月(季)末应收利息,填写《扶贫到户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审批表》(新增贷款户提供),经金融机构审核签章后,与当月(季)末应收利息清单、贷款合同复印件(新增贷款户提供)、还款凭证(结清当月提供)一并报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汇总。
第二步: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汇总后将《扶贫到户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审批表》反馈给各乡镇(街道)确认,经村、乡审核签章后与身份证复印件、一卡通(社保卡)复印件一并交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财政局审核,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财政局审核签章汇总后,将贴息对象和贴息情况在政府网进行公示,同时在所在村公告公示。
第三步:公示无异议后,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通过“一卡通”方式将贴息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五、项目管理
1.明确责任,加强协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政策指导,审核拨付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监督检查、协调服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如有结余,转下年度使用;承贷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小额信贷项目的确定审批、贷款发放和回收等具体业务,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开通“绿色通道”,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要广泛宣传有关脱贫人口贷款贴息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并帮助扶持对象理清发展思路,选好致富项目,营造良好的信贷环境,提高扶持对象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3.加强监督,公告公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调查核实,收集完善相关资料,提供农户贷款凭证、还款凭证、贷款本人身份证及一卡通复印件、贴息审批表等依据,做好贷款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将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在贴息对象所在村公开,张榜公布姓名、贷款用途、金额、发放时间及贴息金额。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财政部门将贴息情况在政府门户网公告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杜绝弄虚作假和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4.建立台账,完善档案。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财政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包括贷款扶持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贷款金额、贷款日期、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贴息金额、增收情况和联系电话等,以便跟踪问效。坚持脱贫人口小额贷款发放情况月报制,每月5号前向省市乡村振兴局、财政部门报告脱贫人口贷款贴息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