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温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已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单位职责调整情况进行再次修订,并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1年11月9日
温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温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工作机制,推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焦作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要求,结合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职能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食品安全办),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县政府食品安全办设在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为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副主任单位。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主任、副主任由县政府领导同
志担任。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委员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和下列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商务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温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供销合作社、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县融媒体中心、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第四条 因食品安全工作需要,需调整县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的,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委批准;县政府食品安全委组成人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按程序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委批准。
第五条 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供科技咨询、政策建议等智力支持。
第七条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股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 食品安全委主要职责
第八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食品安全形势,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第九条 研究制定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政策措施,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条 统筹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 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食品安全办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县政府食品安全委要求,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三条 组织拟定温县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筹 备县政府食品安全委会议。
第十四条 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受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委托,组织开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
第十六条 落实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工作制度,开展部门间职责争议界定,强化部门间食品安全工作衔接。
第十七条 协调指导跨部门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 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 指导县政府食品安全委专家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承办县政府食品安全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主任召集,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分析食品安全形势,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全重要文件。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专题会议: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会议制度。
(一)主任办公会议: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召集,食品安全办副主任参加,研究拟提交县政府食品安全委会议审议的事项,协调推动跨地区跨部门重点工作。可视情况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负责人参加。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二)专题会议: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相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工作文件制度。县政府食品安全委文件发文代字为“温食安”,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县政府食品安全办文件发文代字为“温食安办”,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上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审定的重大事项,按照副主任在县政府的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副主任核批。主任委托的事项,由受委托的副主任核批后,报主任审定。县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和其他不属副主任分工事项的,或副主任认为必要的,报主任审定。
涉及落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成员单位承办的事项等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文件,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不定期编写简报,反映情况问题,报送经验做法,供县政府食品安全委领导同志、食品安全委委员、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委作参考。
第二十四条 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及其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县政府食品安全办汇总后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委负责同志。
涉及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各成员单位应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应同时通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办。
第二十五条 会商制度。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形势。各成员单位定期共享食品安全相关数据,县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数据汇总、梳理、分析,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专家论证制度。县政府食品安全委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工作,在分析研判食品安全形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提供信息和政策建议;在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政、刑事案件中,提供科技标准咨询和论证意见。
第二十七条 督办制度。县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督办落实县政府食品安全委会议议定和交办事项。健全完善新体制下食品安全协调联动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出建议,推动工作落实。对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办结相关事项的责任单位,酌情以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名义进行通报、批评。对重大事项、舆情,有关单位未能按要求及时处理的,如有必要,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拟定相关建议,上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委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评议考核制度。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受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委托,会同成员单位开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 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新闻发布,各相关部门应事先沟通达成一致,统一发布权威消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条 印章管理制度。“温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温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分别用于以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名义印发的文件、函件等。
“温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印章要报请县政府食品安全委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后使用,“温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要报请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同意后使用。印章由市场监管局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任务分工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件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食品安全任务分工
一、县委宣传部
(一)负责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协调县内各新闻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
(二)负责协调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工作。
(三)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
(四)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五)配合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网络举报和网络谣言处置等工作。
二、县委政法委
(一)督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
(二)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工作考评。
三、市场监管局
(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四)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五)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七)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参与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参与制定地方特色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负责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编号工作。
(十)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推动食品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推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四、发展改革委
(一)统筹推进以食品为主导产业的产业集聚区发展。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冷链物流园区建设,积极争创国家、省骨干冷链物流基地。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完善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试点示范重大工程。
(四)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五)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支持我县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六)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
(七)推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监管体系建设。
(八)负责各级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九)负责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和原粮卫生的监管,组织开展收购、储存、销售环节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性验证工作。
(十)负责粮食质量安全考核评价和监督。
五、财政局
(一)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政策。
(二)负责安排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预算和对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与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三)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四)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参与或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农业生产资料、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有关标准的执行。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安全。
(五)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七、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
(三)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
(四)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五)负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对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六)负责食品安全相关学科专业的发展与专业设置。
八、卫生健康委
(一)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给予指导、解答。
(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
(三)负责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四)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九、商务局
(一)利用全县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
十、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一)拟定食品工业发展规划、计划等,提出发展思路和政策建议,协调解决食品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二)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
(三)监测分析食品工业运行态势,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四)将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工作纳入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
(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基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等方面的研发工作。
(六)鼓励开展科技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相关研究,促进食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及示范。
(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十一、统战部
(一)贯彻执行有关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秩序。
(三)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重大宗教活动饮食安全。
十二、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一)负责做好旅游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场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市生态环境局温县分局
(一)对全县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配合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管理制度。
(三)负责组织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环评审批。负责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
(四)指导协助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食品有关的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与食品有关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环境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指导对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检查。
(二)负责实施建筑工地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十五、城市管理局
(一)负责指导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
(二)指导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部门,强化对户外公共场所违法占道食品经营摊点的执法管理。
十六、供销合作社
(一)负责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食品经营流通环节的安全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二)负责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农村食品经营网络建设提升工作。
十七、民政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并推动实施。
(二)指导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
十八、自然资源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拟定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
(四)配合做好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五)做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六)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行为。
(七)参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野生植物的进出口监管工作。
十九、交通运输局
(一)配合市场监管局做好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安全规范和指导工作。
(二)负责本系统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科学技术协会
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的普及工作。
二十一、融媒体中心
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的新闻报道,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十二、司法局
(一)从法律角度审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县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签订的协议。
(二)承办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
(三)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四)指导监督律师等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 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二十三、人民法院
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十四、检察院
依法做好危害食品安全相关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二十五、公安局
(一)组织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导督促地方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三)维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除上述分工外,各成员单位还应按照“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保民生必须保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行业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或为食品安全提供保障责任,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县政府食品安全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