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环罚决﹝2020﹞第26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焦作市健利翔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明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21866330F
地 址:温县岳村乡西坡村
2020年6月30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焦作市健利翔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100万双中高档布面胶鞋项目,密炼机生产车间正在生产,但是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7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温环罚先告﹝2020﹞第2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温县农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319 101 040 005 95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县人民政府或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