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河南曙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0-01-10 10:04 责任编辑: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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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罚决﹝2020﹞第04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河南曙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小娟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10825755167546J

地      址:温县谷黄路工业区

2019年12月18日,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河南曙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是一家以豆粕饼和高蛋白物质等为原材料,生产大豆蛋白和组织蛋白。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蛋白生产线上料工段和搅拌工段产生的粉尘未能够有效收集,生产车间和部分设备上积尘严重,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温环罚先告﹝2020﹞第0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温县农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319 101 040 005 95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县人民政府或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7日

责任编辑: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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