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环罚决﹝2020﹞第31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河南一恒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清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337228035P
地 址:温县温沁路4号桥
2020年7月20日,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河南一恒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4000块混凝土滤板及2000吨钙基复合填料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温环罚先告﹝2020﹞第3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罚款(12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温县农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319 101 040 005 95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县人民政府或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