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环罚决﹝2020﹞第28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焦作中维特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东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661886187B
地 址:温县工业集聚区鑫源路115号
2020年6月30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焦作中维特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包装容器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温环罚先告﹝2020﹞第2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温县农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319 101 040 005 95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县人民政府或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