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环罚决﹝2019﹞第137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县胶印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宝宝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10825173873563U
地 址:温县赵堡镇赵堡村
2019年12月6日,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时间落实停产管控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温环罚先告﹝2019﹞第13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依据《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参照《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温县农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319 101 040 005 95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县人民政府或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