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环罚决﹝2019﹞第138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焦作市盛钜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44F9BH3P
地 址:温县产业集聚区纬二路中段北侧
2019年11月20日,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露天堆放原材料及生产废料等固体废物,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温环罚先告﹝2019﹞第13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温县农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319 101 040 005 95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县人民政府或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