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年第002号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3-03-20 16:24 责任编辑:温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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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年第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张羌街道马庄村、南张羌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张羌街道办事处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职能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温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以上单位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权属、范围、现状及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拟征收土地涉及张羌街道马庄村集体用地1.9793公顷、南张羌村集体用地0.9591公顷。范围按照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2020〕29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费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张羌街道办事处,待该土地征收方案获得依法批准后,由张羌街道办事处一次性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豫政〔2020〕16号》等规定分配。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张羌街道办事处,待该宗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获得批准后,由张羌街道办事处一次性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清册分配给所有权人。

若征地期间省政府批准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上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将按照新补偿标准执行。

(三)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张羌街道办事处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张羌街道办事处现场调查登记为准。

三、征收土地社保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及工作安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焦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焦人社〔2019〕127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下简称为补贴)。

(一)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次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2.家庭承包土地(简称为土地)被依法征收;

3.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

4.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参保。

家庭承包土地的界定以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权证为准。

补贴对象应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

(有实施调地安置的,补贴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协商提出,并以书面形式写入补偿安置方案。补贴对象条件、内容要具体,不能与上述条款同时出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同时在下述“(四)补贴方式”中也要有相应。)

(二)补贴标准

1.以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作为核定补贴金额的基准日。

2.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按焦作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确定发放金额。

(三)工作安排

1.被征地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农户被征地情况、补贴对象基本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公示,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情况登记表》。

2. 张羌街道办事处对补贴对象及被征地面积、土地属性进行初审,组织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审定表》。

3.县农业农村局对家庭承包土地性质进行审核。

4.县自然资源局对拟征地范围及被征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复审。

由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复同意征地后,如果批复与申报的征地面积不一致需要调整补贴对象的,按照上述程序和职责进行。

(四)补贴方式

1.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在实施征地时给予参保补贴。

2.每户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

3.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补贴资金不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也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4.补贴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暂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在温县区域外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2)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退休待遇的。

(4)在河南省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5)在征地实施时,征地公告发布当月起6个月内(含6个月),补贴对象达到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本人申请,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

5.在征地实施时死亡的,依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异议反馈渠道

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公告到期前向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申请举行听证会。

五、该公告时间为发布之日起三十日。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温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责任编辑:温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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