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洪涝灾害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加快解决受灾群众的住房问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根据《河南省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豫建村〔2021〕238号)、《关于做好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补充通知》(豫建村〔2021〕255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合理选择建设模式;坚持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政府补助与群众自救相结合,切实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2021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住房重建任务,保障因灾倒损住房农户基本住房需求。
二、补助对象
因洪涝灾害造成住房倒塌、严重损坏或一般损坏,且无基本安全住房保障的农户。
房屋损毁程度应通过评估或鉴定确定。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
三、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
(一)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我县农村家庭人口户均约3.5人,参照国家有关自然灾害补助政策、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省级补助标准,保障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农户基本住房需求,灾后重建按照人均18平方米计,户均基本住房保障面积为63平方米,每平方米测算建设成本约1000元,每户基本住房保障重建成本约6.3万元。按照申请中央财政补助2.5万元、省级财政补助1.5万元、市级财政补助1万元,剩余部分由受灾群众自行负担的办法进行分级承担。
(二)一般损坏房屋:修缮加固户均测算5000元,按照申请中央补助2000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2000元、受灾群众自行负担1000元的办法进行分级承担。乡镇(街道)根据农房受损核准情况统筹使用,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进城购房:村民自愿到城镇购买住房并退出宅基地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补偿标准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资金用于农户进城购房补贴。
(四)基本住房保障标准:1人户保证基本住房20平方米、2人户保证基本住房40平方米、3人户保证基本住房60平方米、3人以上户保证基本住房按每人18平方米计。
四、申请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村集体评议并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急事急办,限时办理。
五、主要任务
(一)隐患排查。各乡镇(街道)要持续开展受损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动态监测,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住房及时进行安全评估或鉴定,该清人封房的要立即清人封房,该安排值守的务必严防死守,防止群众擅自返回,坚决做到“危房不住人、住人不危房”,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二)分类建设。根据受损住房不同情形,按照“一房一策”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乡镇(街道)、村要积极组织受灾群众开展受损住房修缮重建工作,采取农户自建与政府组织统建相结合,原址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鼓励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
(三)科学选址。坚持“避害”原则,新建房屋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合理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易涝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在陡坡、冲沟、泛洪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和其他灾害易发地段建房。政府统建住房应考虑在城镇周边或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进行选址,同步配套建设相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风貌管控。新建村民住房应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可选用县级以上推荐使用的通用图集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也可参照《河南省新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技术导则(试行)》建设住房,彰显乡村特点、地域特色。
(五)建设要求
1.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住房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农房建设要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政府统建农房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因赶工期、抢进度而产生质量隐患和安全事故。
2.严格竣工验收。村民自建住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政府组织统建住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织验收。凡竣工验收达不到标准的,必须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入住。
3.规范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申请审批、房屋鉴定、验收报告、资金拨付凭证等相关档案资料。
(六)资金拨付。村民自建住房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到户。政府组织统建住房的,按照施工合同和进度,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将灾后恢复重建作为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行台账管理,压实责任,周密部署推动。要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重建工作,咬定目标、倒排工期、抓紧工作、强力推进,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二)加强部门协作。要充分发挥减灾委的统筹协调作用。各部门要密切协作,立足自身职责,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合力推进实施。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做好村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县卫健委、县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农村医疗机构、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确定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救助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实施好供水保障工程。县税务局负责重建工作中有关税费减免。县金融办负责为受灾农户提供优惠贷款支持。
(三)加强政策支持。对采取加固措施的村民住房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原址重建的村民住房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灾毁急需易地重建的村民住房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应依据规划科学选址,充分考虑避险因素和节约集约用地,可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不再办理相关手续;属于永久性用地的,在灾情结束6个月内依法补办规划用地手续;对于易地重建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乡镇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经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实地论证,允许适当优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同步开展补划工作,在完善手续时补划到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比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划拨供应土地。全力保障灾后重建村民住房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指标,做到随报随批。使用国家和省市补助农户户用卫生厕所的专项资金,补助受灾农户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统筹整合项目资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灾后重建工作指导,建立工作台账和清单,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对受灾村民建房进度、建设质量、政策落实和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套取骗取、重复申领补助资金等有关问题,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督促灾后重建任务按期完成。
(五)加强安全生产。要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安全底线贯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全过程,加大灾后重建工作安全隐患排查力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灾后重建工作有序开展。
(六)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加强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宣传、安全常识普及,特别是补助标准、认定结果和程序,做到公开透明。要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澄清处置不实信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