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我县企业早日投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豫工程改革办〔2021〕5号)等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当前工作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分期联合验收对象
分期联合验收实施对象为取得了1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由多个独立的、完整的使用功能的单位(子单位)工程组成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二、分期联合验收定义
分期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向各专业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对已经完成工程建设的1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中的某个(或几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联合验收(规划核实、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验收、档案验收、竣工备案等)。
三、分期联合验收条件
建筑工程项目分期联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界限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应当足以实现相应的用途,并可以独立利用。涉及配建公共设施建设的,划分时原则上安排在首期联合验收中,应保持配建公共设施的完整性、满足使用要求,且首期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
(二)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系统、变配电房等重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完成设计内容、实现设计功能的,且分期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具备消防验收条件。
(三)具备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备案核准条件;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应保持人防工程完整性。
(四)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的条件。
(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
(六)1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分期验收一般不得超过两期,并应在不超过两年时限内完成项目全部工程,因不可抗力因素,可申请延长时限。
四、分期联合验收程序
(一)分期办理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制作详尽分期方案及附图,含项目分期范围线,标明道路、消防车道、市政道路进出口、地下室出入口、配套及公建位置等。
(二)经住建局发起联合验收会商,相关验收部门均认定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可以办理分期联合验收相关许可手续。
(三)分期联合验收实施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温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方案(试行)的通知》(温工改〔2022〕12号)规定执行。
五、分期联合验收工作要求
(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分期联合验收项目的主要负责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及需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等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合理划分,向各有关专业验收部门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单位在分期联合验收后对项目履行日常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各项质量安全措施,确保项目质量安全。
(二)强化建设及验收过程监管。各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及验收过程中的监管,发现项目参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主动靠前服务指导。各专业验收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服务、靠前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指导建设单位迅速落实整改,要推动验收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全流程在线审批管理。
六、附则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温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尽事宜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会商解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2年。
温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