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和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住建、大数据、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等牵头单位起草了相关配套文件,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
现将牵头部门上报的《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等13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抓好工作落实。
在试行过程中,各牵头单位要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实际工作,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结合省级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配套文件,确保规定时限内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附件:
1.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
2.焦作市联合测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3.焦作市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4.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办法(试行)
5.焦作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模式实施细则(试行)
6.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
7.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报装管理办法(试行)
8.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一窗受理”工作规程(试行)
9.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实施办法(试行)
10.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11.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12.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13.焦作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7月4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测绘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程,有效构建测绘服务机构公平竞争平台,优化测绘环节和工作内容,维护测绘市场健康发展,按照“规范市场、加强监管、统一标准、共享成果、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测绘等测量测绘业务,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同时具有相应测量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联合测绘的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的土地勘测定界、规划定线放样、竣工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房产测绘等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以及经测绘资质备案的外地单位;
(二)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应当包含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其中工程测量应当具有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工程测量监理中若干个测量专业子项,不动产测绘应当具有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专业子项;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在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所有项目;【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第五条 建立焦作市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基本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自愿申请经审查核实后进入。
名录库的申请、考核、移出等按《焦作市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基本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 联合测绘各项技术标准按现行相应的规范标准执行,测绘成果报告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成果报告样本执行。
第七条 联合测绘各事项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现行我省收费有关规定。
第八条 联合测绘各事项的服务时限一般不超过规定的时限。遇到工程量较大等情况,由建设单位与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联合测绘实施程序:
(一)委托。建设单位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在名录库中选择具备承揽本项目相应资格的联合测绘服务中介机构(以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专业范围为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事先组织招标,确定联合测绘服务中介机构,签订联合测绘合同。
(二)备案。受委托的联合测绘服务中介机构携联合测绘合同及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消防等部门备案。
(三)测绘作业。联合测绘服务中介机构根据联合测绘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需有关管理部门派员实地参加的,由建设单位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有关管理部门和联合测绘服务中介机构。
(四)测绘结果推送。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将合格的测绘结果按要求推送给建设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消防等部门,相关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测绘结果予以认可,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成果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
(五)再次选择。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联合测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告知相关事由。建设单位可再次选择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中止联合测绘之前已完成且已经建设单位验收通过的联合测绘项目成果,其成果应当有效。
第十条 从事联合测绘中介服务的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立即停止其联合测绘业务资格:
(一)未取得联合测绘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测绘项目有严重问题的;
(三)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或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在当年测绘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中,被公示2次(含)以上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当年在联合测绘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建设单位有责投诉2次(含)以上的;
(八)当年在联合测绘实施过程中,出现分包或转包行为2次(含)以上的;
(九)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
第十一条 联合测绘实施要求。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按照本办法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联合测绘工作顺利实施。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分项测绘的标准统一、业务指导、监督落实等工作。联合测绘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及焦作市规定的测绘坐标系统,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由此造成的服务投诉,由市大数据管理局函告有关部门实行效能问责。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联合测绘的统一监管,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焦作市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规定》(试行)执行。每年根据测绘资质巡查、成果质量检查、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反馈等情况对从事联合测绘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考评,并公布下一年度名录库。经考评确定为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列入下一年度名录库。
(四)对发现的联合测绘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约谈、通报、查处等形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联合测绘合同样本、联合测绘成果报告样本、联合测绘各事项服务时限、联合测绘工作内容等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分别确定。
第十三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名录库从事联合测绘活动。未列入名录库内的单位,不得承揽联合测绘业务。
联合测绘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联合测绘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联合测绘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测绘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以及《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焦作市范围内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基本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的申请、考核、移出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由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焦作市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基本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第四条 名录库实行自愿申请,符合《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要求的,均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注册:
(一)注册申请: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登陆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zgtzy.gov.cn),进入“联合测绘”板块,按系统要求内容填报注册申请。
(二)注册核实: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注册信息。
(三)注册公示:经核实符合名录库注册要求的,在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注册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即可纳入名录库。
第五条 名录库注册填报信息主要包括:
(一)机构基本情况:中介机构名称、登记机关、注册资本、公司地址、驻焦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员工情况(总数、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人数等);
(二)主营业务情况:服务事项名称、资质登记、审批机关、批准事件、证书编号;
(三)服务质量情况:承诺期限、委托条件、资料清单、服务承诺;
(四)联合测绘机构资信情况:技术人员名册、联合测绘相关业务培训证明、仪器设备信息及在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主要测绘业绩及证明、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 对已纳入河南省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基本名录库内的服务机构,直接纳入名录库,并按规定要求补报相关注册信息。
第七条 名录库中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出名录库:
(一)《测绘资质证书》失效的;
(二)有《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三)年度考核确定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焦作市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强化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质量意识,提高联合测绘成果质量水平,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推进,根据国家测绘法律法规和《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焦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联合测绘项目成果质量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联合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检查,住建、人防、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列支,计费标准按照《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执行。
第五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检查所需的各类文件资料、仪器设备;
(二)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现场勘验、检查等相关工作;
(三)如实接受检查人员的询问,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监督检查出来的问题,认真做好落实整改工作,问题情节轻微的提交整改报告;问题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按照“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要求,开展“双随机”抽查。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随机抽样,并将抽样结果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联合测绘成果质量实行监督检查,按照考核评分高低和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抽检,一般不超过全年已完成项目总数的10%。
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可以实行整体检查,也可以对联合测绘成果中的专项内容进行检查。
第八条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通过组织质检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全市统一的测绘质量检查人员名录库,供监督检查随机抽取。
第九条 质检人员在从事项目质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检查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被检查项目作业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已作为专家参与被检查项目技术设计评审或者验收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条 开展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方案;
(二)联合测绘成果报告;
(三)检查记录及质量检查报告;
(四)各类测绘原始记录;
(五)检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按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等有关规定执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项目使用的仪器、设备等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
(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问题的记录做到具体、清晰、准确,对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编制检查报告,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意见。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上签字,并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反馈,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检查结果和反馈意见,认为有可能影响有关行政行为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形成最终意见。
第十四条 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监督检查的最终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检查的最终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复检申请。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检结论。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执法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循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进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类项目设计方案的联合审查,不包括基础设施线性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项目、带方案出让类项目等。本办法正式实施前总平面通过审查的项目,按原审批流程办理。
二、联合审查原则
(一)一门受理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只需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部门综合窗口递交符合要求的纸质版申请材料并上传电子件。综合窗口将建设单位申请材料同时推送各联合审查部门。
各审查部门共享相关申请材料。凡是可以通过共享获取业务办理所需信息或证照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证照材料。
(二)一次告知原则
各审查部门在收到综合受理窗口推送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如需建设单位修改方案,审查部门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修改意见。审查意见前后不能矛盾。
(三)谁提出谁负责原则
各审查部门需对本部门出具的修改意见进行跟踪服务和技术对接,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供的修改方案进行二次审查。
三、联合审查条件
(一)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复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综合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平面图、日照分析图;
2.外立面效果图(整体鸟瞰图、单体效果图、夜景亮化图、建筑材质图);
3.单栋建筑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基础平面图、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含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掩蔽率、人均掩蔽面积等)、地下空间平面布置图(含防空地下室平面布置图)、防护单元表;
4.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植物配置、苗木种类、绿地无障碍设计等);
5.海绵城市设计方案(雨水汇流分区图、竖向分析图、海绵设施布置图、指标计算表等);
6.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周围的建设项目与提供)。
四、联合审查内容
(一)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约束性指标的管控;
(二)项目范围内规划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
(三)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植物配置、苗木种类、绿地无障碍设计等);
(四)项目应配建中小学及幼儿园的规模、位置等;
(五)项目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
(六)项目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含海绵设施设计、雨水防涝设计等);
(七)项目范围内电力设施的保护;
(八)项目应配建水、电、气、暖基础设施的规模、位置(如配电站、开闭所、热交换站、燃气调压站等);
(九)项目如位于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区范围、国家安全保护区范围内,需按规定进行相应审查;
(十)项目范围内可能埋藏的文物保护;
(十一)项目如位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保护区范围内,需按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
五、部门职责
(一)职责分工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项目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约束性指标和建筑外观;
2.园林部门: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3.住建部门:审查项目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装配式建筑指标(建设面积比例、装配率)及规划建筑的位置布局、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
4.人防部门:审查项目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
5.教育部门:审查项目内配建的中小学及幼儿园;
6.工信部门:负责对项目范围内电力设施的保护提出指导性意见;
7.水电气暖等专营单位:依据职能对项目规划的基础设施提出指导性意见;
8.南水北调部门:对项目涉及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工作提出审查意见(联合审查阶段前已出具审查意见的,不再参加联合审查);
9.国安部门:对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工作提出审查意见(联合审查阶段前已出具审查意见的,不再参加联合审查);
10.文物部门:对项目可能埋藏的文物保护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11.气象部门:对位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保护区范围内
的建设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气象局审批(联合审查前已出具审查意见的,不再参加联合审查);
12.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设置综合窗口,并对审查方案材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
六、联合审查流程
(一)受理推送(1个工作日)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申报资料,首日将材料电子文件视项目情况分别推送给相关联合审查部门,同步推送相关管线专营单位。
(二)联合审查(12个工作日)
各联合审查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应针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在第13个工作日前将联合审查意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中推送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联合审查意见分为三种类型:
1.同意意见;
2.有修改意见,但不涉及建筑设计方案修改(不影响规划许可);
3.有修改意见,且涉及建筑设计方案修改;
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同意。
(三)分析整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第14-18个工作日汇集规划审查意
见及各联合审查部门和单位意见后,形成联合审查意见。
1.各部门均提出同意意见的,自然资源部门在第19个工作日组织建设单位进行总平面图公示,履行上报程序。
2.如有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的,经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分析判断认为部门意见不影响规划审批的,自然资源部门在第19个工作日将部门修改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同时,自然资源部门可组织建设单位进行总平面图公示。公示结束且方案根据修改意见完善后,履行上报程序。
3.如有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的,经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分析判断认为部门意见影响规划审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第18-2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联合审查部门协调会商,出具会商记录,建设单位按照会商记录修改设计方案,修改后重新申报(计时重置)。
4.建设项目经两轮次联合会审,因部门意见之间出现矛盾或冲突,经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未取得审查同意意见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报请市政府规委会预审会审议。
上报审查时间不计入联合审查时长。
附件:联合审查流程示意图
一 总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焦作市范围内市本级权限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依法依规原则。“多评合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自愿申请原则。“多评合一”以项目单位自愿、风险自担为前提。
第五条 提前介入原则。为保障“多评合一”工作的顺利开展,由牵头部门对项目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其熟悉“多评合一”操作流程。
二 实施内容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多评合一”,是指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个阶段需要开展的技术性评估事项(附件1),包括政府审批过程中的特殊环节以及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强制性评估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一阶段内涉及的各类技术性评估事项并联集中办理。
第七条 纳入“多评合一”的事项应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及时进行调整。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可先期整合由同一部门开展的技术性评估事项,逐步整合由不同部门开展的技术性评估事项,最终实现同一阶段全部技术性评估事项“多评合一”。
三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多评合一”工作流程包括“一次申请、一次告知、同步编制、集中评审”。
第九条 一次申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接受项目单位咨询和申请(附件2),并根据项目所处审批阶段,通过焦作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转送相应牵头部门,由相应牵头部门受理。牵头部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本阶段的工作完成后,牵头部门要将办理情况通报下一阶段牵头部门,项目单位不必重新提出“多评合一”申请。
第十条 一次告知。任一阶段牵头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发起《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启动通知单》(附件3),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征求有关审批部门需评估事项、需申请人提供的评审材料、材料编制要求和中介机构资质要求等。牵头部门汇总形成该阶段《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评估事项告知清单》(附件4),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汇总和告知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实行区域评估的事项,要简化或取消评估要求,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十一条 同步编制。项目单位根据牵头部门告知的该阶段需求信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同步编制评审材料。评审材料编制时限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评审材料比较复杂的,可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评审材料编制周期较长的,项目单位可先期启动编制工作。部分评审材料需要以其他评审结论为依据的,在相关评审基本完成时可启动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集中评审。评审材料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通过焦作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在线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由牵头部门下达联合评审通知(附件5)。评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有关审批部门要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需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评审后作出审批决定的,由牵头部门组织有关审批部门及第三方评审机构集中评审。牵头部门要对同时包含在“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活动中的有关评审事项做好衔接工作。对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不再委托评审。上级部门或同级其他部门已就同一事项完成评审的,不再重复评审。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一个阶段内需要评审且可以合并评审的事项要通过一个评审会完成,对个别不能参加集中评审或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的事项,要在同一时间段内完成。对审查无异议或按审查意见完善的事项,各审批部门要根据评审结果在承诺时限内同步完成审批。未通过审查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项目单位需在调整完善项目评审材料后重新开展评审。
四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健全工作机制。各审批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领域技术性评估事项审批工作。各阶段牵头部门要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做好咨询受理、告知反馈、集中评审、跟踪督办等工作。评审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加强上下联动。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审批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衔接,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在“多评合一”实施过程中,评估事项同时涉及到多个层级相关部门时,各级相关部门要同步评审。
第十五条 规范中介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鼓励项目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开展业务对接,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价服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市场退出机制,提高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 强化监督落实。把推行“多评合一”模式工作纳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事项统一进行督查考核。市直各部门要加大对推进“多评合一”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改革进程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模式实施细则。
附件:
1.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评估事项清单;
2.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申请表;
3.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启动通知单;
4.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评估事项告知清单;
5.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联合评审通知。
附件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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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评估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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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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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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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评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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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政府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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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评估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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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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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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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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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报告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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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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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仅限核准目录明确的职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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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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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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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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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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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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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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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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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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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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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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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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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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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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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报告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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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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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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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投资项目,该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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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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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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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自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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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矿产资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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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矿产资源报告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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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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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自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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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在供地前完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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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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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选址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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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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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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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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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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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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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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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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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在施工许可阶段完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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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评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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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材料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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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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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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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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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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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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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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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审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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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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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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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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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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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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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评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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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自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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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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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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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自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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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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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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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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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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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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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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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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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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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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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审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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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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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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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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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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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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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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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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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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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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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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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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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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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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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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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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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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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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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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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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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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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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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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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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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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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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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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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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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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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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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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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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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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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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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自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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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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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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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自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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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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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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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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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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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方案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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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方案的评估报告评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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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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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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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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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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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人防、消防联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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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自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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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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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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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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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自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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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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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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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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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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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与考古工作完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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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与考古工作完工报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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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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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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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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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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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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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住建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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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专家论证(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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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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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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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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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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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评审、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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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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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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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专项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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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人防等部门或项目单位自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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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该清单事项名称依据发改投资〔2019〕268号、豫发改投资〔2019〕318号。技术性评估事项是指政府审批过程中的特殊环节或由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的强制性评估。评审材料是指技术性评估的对象或结果。对应的政府审批事项是指技术性评估环节所从属的政府审批事项。委托评估办理单位是指组织委托办理技术性评估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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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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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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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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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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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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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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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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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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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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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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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基
本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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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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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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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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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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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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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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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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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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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评
合
一
范
围
(自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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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实施方案
5、节能报告
6、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
7、压覆矿产资源报告
8、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9、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10、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评审材料
1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1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
13、安全预评价报告
1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15、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
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
17、初步设计
18、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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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方案
2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21.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3.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24.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25.重点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26.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
27.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28.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方案的评估报告
29.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图)
30.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31.消防设计
32.文物保护与考古工作完工报告
3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
34.竣工验收报告
35.各类专项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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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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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项目编码: )已进入“多评合一”通道,请相关部门按照《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模式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于1个工作日内填写 阶段多评合一评估事项告知单”,反馈你部门在 阶段需要办理的评估评价事项清单、报告编制级别等相关注意事项或具体要求。(附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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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审查/评估)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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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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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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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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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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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原件 □复印件 □电子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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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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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原件 □复印件 □电子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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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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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原件 □复印件 □电子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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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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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原件 □复印件 □电子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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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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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原件 □复印件 □电子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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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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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原件 □复印件 □电子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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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部门于 年 月 日收到 (项目单位) 提交的 评估(价)报告材料,按照《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模式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计划于 年 月 日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请你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附项目评估(价)报告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提高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效率,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河南省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生成管理。项目生成是指以“多规合一”“一张蓝图”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生成进行的前期多规协调、可行性研究、环境与地灾等综合性评估、预判,是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审批与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
根据项目的审批方式不同,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
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的推进实施,负责建成焦作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负责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对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审查,并对相关部门审查意见进行汇总,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
其他相关部门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对项目是否符合各类专项规划进行审查。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具体实施。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 《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712号令)、《 焦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焦政办〔2017〕71号) 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六条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方案预研,提出预选址意向、用地需求等事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初步建设方案,重点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等。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方案和对规划选址的意向需求,通过焦作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发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反馈至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项目初步建设内容、规模和项目预选址方案,根据需要发林业、生态环境、水利、文物、南水北调、工信委、卫健委等部门,开展预选址建设条件会商。各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焦作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对项目建设条件提出初步反馈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要核实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林业部门主要核实是否占用林地、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提出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主要核实项目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提出环保意见。
水利部门主要核实是否符合防洪、水土保持规划和取水许可要求,提出防洪、水土保持意见。
文物部门主要核实是否符合考古、文物保护等要求,提出意见。
国安部门对主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南水北调对水源保护审查提出意见。
工信委对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域的建设项目审批提出意见。
卫健委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提出意见。
对于有明确反对意见的或者另行选址难度大的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方案、规划调整的可行性。预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按上述流程重新启动。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开展规划选址方案地质灾害评估及覆盖矿产资源审查等工作。
上述工作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同步进行,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可研编制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发改部门牵头联合相关审批部门,按有关要求,对可研进行联合评审。
第三章 社会投资项目生成管理
第九条 社会投资项目包括通过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实施建设的项目。
第十条 经营性用地项目生成通过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牵头,根据需要发住建、林业、生态环境、水利、文物、国安、南水北调、工信委、卫健委等部门,开展土地出让条件论证。各部门应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焦作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对地块出让条件提出初步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住建部门负责组织拟出让地块的建设条件论证和提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内容、主体和时序等要求。
林业部门主要核实是否占用林地、自然保护区,提出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主要核实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和效果评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提出意见。
水利部门主要核实地块占用河道、水土保持以及取水许可等情况,提出意见。
文物部门主要核实地块出让对文物保护方面的影响,提出是否可以按规划出让开发建设的意见。
国安部门对主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南水北调对水源保护审查提出意见。
工信委对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域的的建设项目审批提出意见。
卫健委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和地块收储及前期开发进度,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第十五条 工业用地项目通过制定年度供应计划进行管理。各县(市)区结合招商需求,提出项目选址意向、产业类型、建设内容及规模等相关前期材料,经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工业),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建筑类)生成管理流程
注:项目所需土地为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复使用的建设用地。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纳入项目生成管理。
附件6-2
政府投资项目(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生成管理流程
注:项目所需土地为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复使用的建设用地。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纳入项目生成管理。
社会投资类项目(含社会投资水利工程、公路工程,除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生成管理流程
注:项目所需土地为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复使用的建设用地。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纳入项目生成管理。
社会性投资中小型工程项目生成管理流程
注:项目所需土地为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复使用的建设用地。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纳入项目生成管理。
社会投资出让类项目生成管理流程
注:项目所需土地为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复使用的建设用地。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纳入项目生成管理。
水利工程类项目生成管理流程(国家大型重点项目)
注:项目所需土地为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复使用的建设用地。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纳入项目生成管理。
公路工程类项目生成管理流程(国家大型重点项目)
、
注:项目所需土地为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复使用的建设用地。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纳入项目生成管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水电气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效率,按照《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用户新装、改建水电气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业务。
第三条 在水电气暖等报装过程中涉及到审批事项的,由《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对应阶段牵头部门负责。
第四条 按照依法依规原则,统一、规范水电气暖等报装所需申请材料,水电气暖等专营企业不得向申请人提出无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或资料要求。
第五条 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可由相关部门提供或水电气暖等专营企业自行查询的,不再由申请人提供。
第六条 在材料能够基本满足本部门技术性审查要求的情况下,可先行出具预办理意见,待材料齐全后办理正式手续。
第七条 优化报装流程。在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水电气暖等专营企业提前介入,将水电气暖等报装服务关口前移到获得施工许可前,水电气暖等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审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水电气暖等专营企业应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做好申报资料范本、共性问题解答等基础性工作,提高报装申请一次性成功率。
第八条 压缩报装时限。供水企业受理申请后,开展现场勘查、方案设计、验收通水等环节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供气企业受理申请后,开展现场勘查、方案设计、验收通气等环节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9个工作日;供热企业受理申请后,开展现场勘查、方案设计、验收通暖等环节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供电企业受理申请后,开展现场勘查、方案设计、验收通电等环节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水电气暖等单项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由水电气暖等专营企业出具合格意见。以上时间不包括合同签订、施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等专营企业无法控制的时间。
第九条 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原有水电气暖等窗口的基础上,新增水电气暖等报装业务,实现“一窗受理”、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进一站式服务。水电气暖等专营企业负责受理申请、现场勘查、方案确定、验收工作,并提供全流程咨询服务。
第十条 要全面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内容、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视情况提前介入有关项目建设,告知有关政策、标准、流程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一条 国家、省对涉及水电气暖等报装工作中的服务事项规定有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或取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为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按照《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一窗受理”工作规程。
一、窗口设置
整合市工程建设审批事项,设立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窗),提供综合受理、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变“多头受理”为“一窗受理”。
二、运行模式
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段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原则,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共享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真正实现“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和管理。
三、运行流程
(一)取号与导办。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业务,首先在申请取号区按序取号。大厅引导员提供取号咨询、引导和配套服务。
(二)咨询辅导。各阶段牵头部门工作人员承担主要咨询辅导任务。申请人取号并到达综窗后,由综窗工作人员初步判断是否需要辅导,如果需要,由综窗工作人员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通知牵头部门参加咨询辅导会,审批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内派辅导人员到达咨询辅导区或其他指定区域,提供咨询、申报材料的前期辅导服务,如不需要进入受理环节。
(三)受理。综窗人员以“一张表单”和样本为依据,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予以收件, 并将相关信息资料通过平台,实时传送至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收到报件后立即组织本阶段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受理条件的通过平台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牵头部门退回报件由平台发出《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列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四)审批。牵头部门对综窗流转过来的报件,应及时推送至各审批部门,并要求其核对材料清单后签收。在牵头部门确定集中评审的时间和地点后,通知申请人做好资料的准备。
(五)出件
1.证件交接。中心在一楼设立统一出件窗口。牵头部门在审批时限内将办理结果转交统一出件窗口,由交接双方签名并登记在册。平台按照申请人留存的联系方式,自动通知申请人领取时间和地点。
2.证件发放。申请人可以到政务服务大厅出件窗口领取许可证照,也可以选择第三方物流寄递领取。在证件发放后平台自动将信息反馈给审批部门。
3.评价。申请人领取证件后,可在现场通过评价器、自助查询机对服务进行评价,也可以通过平台进行评价。
(六)归档留存。档案由平台自动归集,各审批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和留存。
四、其他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现场踏勘次数,助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按照《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踏勘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审批过程中,需要两个及以上审批部门统一到现场实地踏勘的方式。
第三条 联合踏勘实行“一家牵头、多家响应、按期踏勘、缺席默认、资料共享”的原则。实施联合踏勘后,缺席踏勘的审批部门不得再次要求建设单位安排踏勘现场。
第四条 联合踏勘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三个阶段。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可行性研究报告、文物勘探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现场踏勘,政府投资类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委(社会投资类牵头部门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文物局等。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批、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水电气暖报装等现场踏勘,牵头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人防办以及供电、供水、燃气、供热、通信等部门。
(三)施工许可阶段: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现场踏勘,牵头部门为市住建局,参与部门为市人防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
第五条 发起联合踏勘。牵头部门收到申请后,征求各相关审批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进入联合踏勘程序。
第六条 确定踏勘时间。牵头部门负责将项目情况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送到各联合踏勘部门,各联合踏勘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参加联合踏勘人员,并提出项目单位需补充资料和现场情况介绍要求。
第七条 反馈踏勘结果。联合踏勘结束后,参加踏勘部门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平台填写联合踏勘意见。符合现场踏勘条件,且能当场确定的,应在踏勘结束后立即通过平台签署意见;需向部门领导汇报并研究后确定的,原则上于踏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踏勘意见;需经过专业论证或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时间可酌情延长。牵头部门根据联合踏勘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对办理事项作出批复或答复。
第八条 牵头部门承担联合踏勘的主要职责,参加踏勘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审查有关事项,在接到联合踏勘通知后,委派能代表本部门意见的人员准时参加踏勘并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无故不参加或虽有人参加但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要定期对相关部门执行联合踏勘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该项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窗口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以下统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加快形成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为全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提供综合性信息展示、信用公开、网上交易、服务评价和全流程监管等功能的信息化服务平台,为项目单位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管提供服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技术、设备等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提供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三条 全市项目单位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中介服务。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市共用,一地入驻、全市通行,一处失信、全市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第五条 中介超市遵循“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从业活动,自主参与竞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组织拟定全市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全市中介超市发展规划,推进中介超市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技术力量为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
(四)研究、协调解决全市中介超市重大问题;
(五)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六)建设和维护全市中介超市统一中介服务事项库、统一项目业主库、统一中介服务机构库、统一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库等数据库;
(七)组织实施市级中介超市有关服务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对已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资质(资格)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对取消资质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
(四)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中介超市管理机构。
第八条 各级综合信用管理部门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对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及信用奖惩成效进行归集共享。
第九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中介收费秩序。
第十条 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配合中介超市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等。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签订承诺书,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诚信服务作出守信承诺,签订《申请进驻焦作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承诺书》(见附件1)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未遵守入驻承诺的,如涉嫌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如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申请填报的信息包括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质、住所、资质(资格)证书及其等级和有效期、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职业)资格信息等内容(见附件2)。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并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对接,获取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查后,应在中介超市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向进驻中介超市服务机构发放《申请进驻焦作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授权书》(见附件3),中介服务机构自动入驻中介超市,并同步向社会公布有关入驻和信用信息。
公示有异议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暂停其入驻程序,及时对其开展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入驻申请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开,必要时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和执业(职业)人员注册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中介超市系统有关信息,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核查。
第十六条 社会投资类项目单位自行选择中介机构;政府投资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市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全市统一的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库,并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对接共享。
第十九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介超市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关电子、纸质文档和录音录像资料等全过程信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由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记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单位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六)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联系电话和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
(七)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八)其他应记作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记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挂靠)等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不同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的;
(三)不同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为同一人或相同联系电话号码的;
(四)与项目单位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五)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贿赂项目单位、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七)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八)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九)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一)其他应当记作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其清退出中介超市。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二十三条 凡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投诉,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介超市的交易各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内”“后”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为维护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我单位自愿进驻“焦作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自愿将本单位相关信息予以登记,并同意在信用焦作和焦作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专栏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中介超市发布的相关信息经我单位确认无误。对此,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提交并在焦作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发布的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我单位真实拥有。若违反本承诺,一经查实,我单位愿意接受公开通报,自愿退出所有在焦作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上正在进行选取的项目,并同意取消我单位的选取资格,按照相关规定,在通报或者处罚期限内不再参加焦作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任何项目的选取活动。
二、我单位将按照法定业务范围承接相关中介服务项目,并按国家有关服务质量要求和项目单位需求提供相应服务,中介服务费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三、我单位在参加焦作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选取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如有违反,自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四、我单位今后将认真、及时维护和更新焦作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中与我单位有关的内容,如未能及时维护和更新,将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承诺人法定名称(公章):
承诺人法定地址: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并上传有关原件扫描件:
对应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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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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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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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属社会组织的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属事业单位的提供法人登记证)(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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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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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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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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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质(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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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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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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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社保部门开具的中介服务机构业务授权人近3个月内其公司缴纳的社保记录(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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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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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职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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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职业人员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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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社保部门开具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职业人员近3个月内其公司缴纳的社保记录(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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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职业人员有关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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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3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地址)的 (企业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本公司的 (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申请进驻焦作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经授权人签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限 年。
授权人: 被授权人:
公章: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操作,维护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平台)正常运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和《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批管理平台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设指南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数据共享交换标准建设的,连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平台、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各部门业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交换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
第三条 审批管理平台接收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送的工程建设项目,完成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事项审批。
第四条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设实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协调和督导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联合审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协调和督导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联合审批工作;其他具有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职能的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联合审批业务工作。
第五条 审批管理平台的运行遵循“便捷、高效、规范、透明、共享、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平台操作流程
第六条 从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送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其建设单位登陆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申报,首次申报可通过审批管理平台统一引导功能生成项目审批流程图,了解该项目每个阶段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审批阶段进行申报,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单,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申报材料可以共享使用,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审批结果材料作为审批部门间流转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交。
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单,提交的申报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上传,并对上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按阶段申报工程建设项目,由审批管理平台自动将申报信息按照审批事项归类并分发给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同时将受理通知发送给建设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的材料由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再由各审批部门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办结的流程进行审批,最后由出证窗口统一出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可登陆审批管理平台查询各审批阶段或单个审批事项的办理进程和审批结果等信息。
第十一条 网上审批实行“首录负责制”。首次录入审批管理平台的材料,按照“谁办理谁审核”的原则,由相应承办部门的受理人员负责核对原件,对网上提交的电子文件与原件一致性负责;审批管理平台已经审核录入的电子文件,审批部门可不再审核原件。
第十二条 审批管理平台按照每个审批阶段设定阶段总时限,同时对阶段内单个审批事项也设定审批时限。从阶段受理或事项受理后开始计时,到阶段办结或事项办结计时结束。办结前被退回的审批事项,阶段审批计时暂停,该事项计时终止,建设单位再次提交申请时,重新计算审批时限。补正等特殊环节暂停计时。
各阶段牵头部门应严格把控审批时限,各审批部门相关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受理、审核、批准、办结等各环节的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完成阶段审批或事项审批后,审批管理平台会自动将审批结果发送给建设单位。不予批准的事项,审批意见会通过审批管理平台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审批管理平台将自动记录各审批部门意见反馈时间及内容。
第十四条 网上审批通过后,出具的电子签章文件与书面形式文件具有同等的行政效力。
第三章 权限配置及身份认证
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配置按照审批事项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市级和各县(市)区审批部门分级负责。各审批事项的具体责任人按照各级主管部门确认的名单进行配置,如需变更,需履行变更程序。
第十六条 账号密码是审批管理平台唯一身份认证方式,是平台配置权限的依据。建设单位和网上审批承办人员均需通过账号密码登录审批管理平台,按照系统分配的权限,完成审批申报、征询、受理、审核、批准、办结等环节。
第十七条 账号所有人应定期修改密码,账号密码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使用该账号密码办理的业务事项,均由该账号的所有人承担行政责任。账号密码忘记或变更所有人身份信息时,应及时联系平台运维机构,找回账号密码或变更所有人身份信息。因账号所有人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账号所有人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应加强对本阶段内事项审批督导工作,对审批管理平台亮灯预警的事项进行催办和督查。其他审批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在审批管理平台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承办人员按期办理;对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两个以上审批责任部门的问题,及时向牵头部门提出协调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和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领域,由审批服务部门公布告知审批服务事项的条件和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服务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审批服务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的制度。
第三条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审批、核准和服务事项,可采取告知承诺制。
第四条 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服务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焦作市政务服务管理和大数据局会同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告知承诺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六条 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由审批服务部门研究确定,经焦作市政务服务管理和大数据局会同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复核、汇总,向社会公布。
二 办理程序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由审批服务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审批服务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制作,并在河南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投资在线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公示告知承诺书文本。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批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审批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审批服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根据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准予审批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 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核准,相应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告知承诺书经审批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生效告知承诺书应作为行政服务事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
第十二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核准和服务。
三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由审批服务部门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南焦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且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包括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审批服务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作出审批服务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审批服务决定。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审批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应从重处罚。审批服务决定后的核查时间与方式由审批服务部门结合具体事项确定。
第十六条 审批服务部门实施告知承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审批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二)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三)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四)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五)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 附 则
第十七条 实行“容缺办理”、“模拟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依照《焦作市推广投资项目“容缺办理”模式实施细则》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工程项目模拟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100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政务服务管理和大数据局会同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阶段
|
实施机关
|
承诺时限
|
备 注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工程建设许可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2个月
|
|
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人防部门
|
2个月
|
|
|
3
|
人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
|
施工许可
|
住建部门
|
2个月
|
|
4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处罚
|
施工许可
|
住建部门
|
2个月
|
|
5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
|
发改部门
|
施工许可前
|
备案
|
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能审查)【节能报告(节能评价)】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
|
发改部门
|
施工许可前
|
核准和备案
|
7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前
|
水利部门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前
|
|
8
|
取水许可审批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
|
水利部门
|
施工许可前
|
|
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
|
生态环境部门
|
施工许可前
|
|
10
|
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
|
|
工程设计前
|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和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焦作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效率和整合程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城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办理事宜,施工许可阶段实行并联审批,依托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减少建设单位多头申报、各部门多头审批,促使建设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二、实施部门及事项
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由住建部门牵头,人防、气象、城管、园林、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水利等部门为并联审批单位。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一)住建:施工图审查(含消防、人防、技防技术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二)人防: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建设审查批准或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查批准。
(三)气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特殊工程)。
(四)城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建筑垃圾排放许可(一二审批阶段未完成的情况下)。
(五)园林: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六)林业: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七)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一二审批阶段未完成的情况下)。
(八)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一二审批阶段未完成的情况下)。
(九)水利: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取水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一二审批阶段未完成的情况下)。
三、工作流程
(一)综合窗口一窗受理(即时)。建设单位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综合窗口递交纸质版材料并上传电子扫描件。综合窗口将申请材料推送施工许可阶段牵头部门(住建)。住建窗口应当场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受理意见并推送给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综合窗口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综合窗口告知建设单位补充资料。
(二)牵头部门推送审查(25个工作日)。住建窗口受理建设单位申报资料后,将材料分别推送各并联审批部门。
其中:施工图审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查同时进行,批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人防、气象、城管、园林、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事项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办结出件。并联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审查结论和批文送至大数据住建窗口,大数据住建窗口统一反馈到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四)实施步骤。先行在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实施政府采购后)、消防设计审查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推行并联审批;待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立运行后,同时在人防、气象、城管、园林、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事项推行并联审批。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住建局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和其他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二)涉及到人防、气象、城管、园林、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事项未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时完成的,行业监管部门要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将建设单位和中介单位相关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南焦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且该建设单位不再享受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优惠政策。
五、按照《焦作市推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模式实施细则》要求,在本阶段逐步实施“多评合一”。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