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县体育场的管理,保障体育场干净整洁,健康有序地开展各项文体活动,为广大居民创造一个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休闲和娱乐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县体育局为体育场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体育场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
体育场作为广大居民健身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体育场秩序、环境卫生及爱护公共设施。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场的用途和性质,未经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不得在体育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第四条 体育场内严禁进入和停放各种车辆,演出车辆除外。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体育场内举办各种活动凡在体育场举办活动的,必须报请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凡进入体育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体育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人身安全,体育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的;
(二)看相算命或进行其他封建迷信及邪教活动的;
(三)非法集会、游行的;
(四)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凡进入体育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体育场内的公用设施和绿地卫生设施。体育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给排水设施、健身设施、电信、照明、公益广告栏等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的;
(二)践踏绿地、花坛的;
(三)偷挖、折损、盗伐花草树木、采花摘果的;
(四)其他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凡在体育场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经县体育局批准,并报公安、综合执法大队、城管、工商、环保等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进行公益性文化、体育等活动的;
(二)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的;
(三)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的;
(四)其他临时性占用广场举行活动的;
第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体育场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并按要求临时设置收集垃圾处理废物的容器,保持广场卫生。
第十条 临时性使用体育场应当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所收费用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体育场内公共财产的,应负赔偿责任,损失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体育场内各种公共财产损毁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体育场日常维护
1、体育场定时开放
(1)夏季早晨开放时间为06:00,冬季早晨开放时间为06:30。
(2)对体育场灯光的使用要严格控制,开启及关闭时间为:夏季时间为19:30--22:30,冬季时间为18:00--21:30。
(3)体育场维修施工期间不开放;遇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开放。
(4)遇大型体育赛事或大型活动不开放。
2. 体育场卫生的管理
(1)室外区域包括:体育场、办公楼前道路、全民健身中心场地、大门口每日进行保洁。
(2)办公楼区域包括:衣冠镜、办公楼大门玻璃、走廊、卫生间(公共区域)、科室门外表面、标识标牌、地面、每天要及时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3)定期对体育场绿化植被进行浇水、清理杂草。
3. 车辆管理
规范非机动车辆停车,禁止外来机动车辆进出体育场。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