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认定条件:我省孤儿的认定条件是:具有河南省城乡常住户口,丧失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认定参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生父母被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另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申请的途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所提出身份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供:
①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②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失踪判决书原件;
③孤儿身份认定申请;
④村级证明;
⑤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⑥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⑦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⑧病残儿童还需同时提供病残县级以上医疗证明;
⑨填写《河南省儿童福利证申请表》。
审核程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报”意见及签名,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原件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查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对其中有疑义的申请材料要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等方式认真进行复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者,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得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认定。
发证(换证):县级民政部门对批准认定人员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儿童福利证》。领取《儿童福利证》的人员今后将纳入孤儿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
孤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增认定合格人员发放《儿童福利证》,对孤儿年满18周岁、致孤原因消除、弄虚作假经审查核实三类情况人员收回《儿童福利证》,形成孤儿保障“有进有出、应保尽保”的管理机制。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由新的监护人书面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办理监护权变更手续。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