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19-08-08 10:50 责任编辑:温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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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9〕223号)精神,以及《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焦教文〔2019〕10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

根据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布、办学规模和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等情况,按“免试、划片、相对就近”的原则,确定每所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二)坚持“以县为主”原则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各校招生工作方案要报经县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坚持严控班额原则

各校要严格控制大班额、超大校额,不允许出现56人以上超大班额,大班额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各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招生信息,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招生程序、时间节点以及学生入学咨询、监督举报电话等;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坚持就学均等导向,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当权益。

二、招生对象及范围

全县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全县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生。

(一)农村公办学校招生范围

农村公办小学、初中招生范围由各中心学校划定。

(二)全县民办学校招生范围

民办小学、初中招生范围为全县各乡镇、办事处,招生计划详见附件3。

(三)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对象及范围

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对象为城内、西关原住户子女;在城区购房且有房产证的常住人口子女;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现役军人(武警)、烈士子女及高层次人才等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城区各公办学校招生范围详见附件1、2。

(四)城区公办学校报名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城内、西关老户子女须提供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2.在城区购房的常住人口子女需提供房产证、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未交付的房产、不具备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122号)要求,征迁居民利用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子女可在被征收区域或新购商品住房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

3.在城区购房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属全款或按揭购房的,应提供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还款凭证、三个月水电缴费单据。

②属集体住房的,应提供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房产所属单位证明、半年内水电费、有线电视、燃气等有关单据。

③属二手房的,应提供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房屋交易合同(协议)、付款收据、一年内水电费、有线电视、燃气等有关单据。

4.在城区公租房、廉租房居住的常住人口子女应提供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单位证明、公租房(廉租房)租赁合同、半年内水电费、有线电视、燃气等有关单据。属借住或租赁普通民房的,不在此范围之内。

5.在城区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子女须提供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店铺产权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属租赁店铺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及付款收据。

6.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须提供原籍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居住证、居委会证明、务工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出具的借读证明等。

7.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武警官兵)子女入学按焦作市教育局 焦作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焦教文〔2017〕53号)要求,享受优待政策。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豫公通〔2018〕66号)要求,安排就学。

8.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教人〔2019〕18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焦政办〔2016〕104号文件印发的《焦作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按照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9.一年级新生需提供《焦作市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小升初学生到初中报名需携带《小学素质报告册》。

三、招生时间及招生程序

(一)农村中小学招生时间为7月17日—7月31日。各中心学校于7月16日前将招生工作方案报教育科。

(二)民办学校的招生时间为8月1日—8月10日。各校招生方案及宣传材料要提前报送教育局职成教科及教育科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放招生宣传材料,不得组织招生。

(三)城区公办中小学招生时间为8月8日—25日,各校要于8月7日前将招生方案报局教育科。具体招生程序如下:

1.招生宣传(8月8日—14日)

各学校要将招生时间、对象、条件、范围、工作流程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制成版面,摆放在学校门前进行招生政策宣传。

2.招生报名(8月15日—19日)

各学校对报名学生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将有关证件原件收集整理,按一生一档编号登记造册。对证件不齐或信息不能相互印证的,学校要组织教师入户调查,确属辖区内的,由学校负责人和调查教师在《学生资格认定登记表》(见附件4)上签字确认。

3.招生审核(8月20日—25日)

教育局组织人员到各学校对招生情况进行审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媒体广泛宣传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要通过宣传版面和印发宣传单,宣传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条件及招生程序,宣传版面要摆放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同时公布咨询电话,宣传单要发放到辖区街道、社区;城区学校要设立咨询台,安排专人负责咨询,及时向家长和社会人员解读招生政策,任何小学不得拒绝片区初中学校进校宣传。通过宣传,争取社会支持和家长理解,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入学理念,让各界明白就近入学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合理流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规范招生行为

1.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城区公办学校根据今年布局调整及集团化办学情况,重新划定招生范围。各校必须按照划片区域进行招生,不得跨区域招生,招生时要对房产证、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等进行严格审查。乡镇招生原则上只招收本乡镇范围内学生,不得随意跨乡镇招生。

2.严格控制学校班额。各中小学要坚持执行小学45人、初中50人的班额标准。未经县教育局审批,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和班额。城区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确需转学的,应到教育科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的班额,确保超大班额零增量,大班额数量明显下降。

3.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复读生。初中学校不得招收上年已报志愿并已被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复读。公办小学不得招收学前班。

4.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和《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教政法函〔2013〕15号)的规定: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选拔。民办学校可采用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方式招生,但不得进行文化课考试。鼓励民办学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招生,不得到异地组织考试选拔,扰乱当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于联合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举办“占坑班”选拔生源,加重学生课业和经济负担的,要严肃查处。教育局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科学核定其招生规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规范特殊类型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组织特长生招生。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6.规范办学行为。要严格落实《焦作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师资均衡编班的指导意见》(焦教文〔2018〕117号)关于均衡编班的规定,对于新入学的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均衡师资。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严禁中小学校出现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否则将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7.加强学籍管理。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各小学要按照“一人一籍”的原则,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一年级新生注册学籍;各初中要按照“籍随人走”的原则,为七年级新生办理“小升初”学籍转接手续。完成时间为9月25日前 。

(三)确保义务教育服务全覆盖

1.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教育局备案。要依法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职责,建立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积极推进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公办学校学习,确保应入尽入。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3.关注特殊群体子女。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关爱政策,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能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要做好困境家庭学生的帮扶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要积极通过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失学。

4.落实好优抚对象子女入学优待政策。要落实《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官兵)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组织部门选派的艾滋病帮扶人员子女、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援外医疗人员等优抚对象落实好子女入学优待政策。

5.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要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坚持“应入尽入”的原则,保障残障儿童入校就读;对重症残疾儿童少年,要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随班就读或送教上门;对于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轻度残障儿童,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四)严肃招生纪律

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切实维护招生大局。要坚持阳光招生、廉洁招生,严禁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招生相关人员不得收受礼品、礼金,不得吃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招生秩序。严禁违规向外地区输送生源,对违反招生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焦作市严厉打击跨地区违规招生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焦教文〔2019〕25号)文件要求实行责任追究。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各中心学校及县直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及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顺利进行。

(二)强化督导检查。县教育局将从教育科、督导室、监察室等科室抽调人员成立督导组,对全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强化责任追究。凡违规招生的学校及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县教育局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严厉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监督举报电话:6185220、6129829。


附件:1.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城区公办小学招生计划及范围.docx
          2.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城区公办初中招生计划及范围.docx
          3.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招生计划.docx
          4.学生报名资格认定登记表.docx


责任编辑:温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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