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县中等职业学校混合所有制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3-05-10 08:33 责任编辑:温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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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现将《温县中等职业学校混合所有制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通过温县党政门户网(http://www.wenxian.gov.cn)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3年5月17日。公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下列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liugj39@126.com);

2.电话0391-6125759;

3.信函请寄至温县教育局职成教科(邮政编码:454850)。

                             

温县教育局
 2023年5月10日



关于印发《温县中等职业学校混合所有制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中等职业学校,各合作企业,各合作办学机构:

为深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改革,规范校企合作办学管理,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教育部转发山东省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0〕13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温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特制定《温县中等职业学校混合所有制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2月28日


温县中等职业学校混合所有制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混合所有制办学是指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通过提供校舍场地等办学空间,利用实训设施、非财政资金、师资、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设立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简称合作办学机构)。

第二条 合作办学原则:守法守规,依法办学;遵守合约,务实诚信;公平合理,共建共享;聚焦质量,合作共赢。

中等职业学校针对现有的校企合作模式,分类审核、完善规范、固强补弱、优胜劣汰,深入推进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针对新的校企合作项目,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合作双方应充分考察、论证、评估,择优合作。职业学校同类合作办学项目多家企业有意向参与合作的,应竞争(或竞标)择优合作。

第三条 合作办学机构利用非财政资金办学,属民办性质,享有办学自主权;合作办学机构是混合所有制办学体制,管理相对独立,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组成部分,学校应对其实施有效监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主动配合业务主管、法人登记等部门的年检工作。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是办学管理主体,是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组织教学、保障教学质量、维护学校办学声誉、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政策及教学实施规范等方面拥有办学自主权,并对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及财务等进行监管,以提高办学积极性, 调动市场拓展的主动性,提升办学市场创新能力。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设立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协调对接企业,统筹合作办学的组建和发展。负责审核企业资质,掌握企业年审情况,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应建立会商机制,认真听取合作办学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条 合作办学企业方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良好业绩,管理体系、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较高水平,无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具备合作办学的基本条件和基础能力,具有持续提供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能够提供中职专业教学、科研平台,提供工学结合的实训、实习平台和就业渠道。

中等职业学校支持企业投资购买教学设备和实训设施等,鼓励企业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企业不得引入、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不得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章  办学形式

第七条 举办方式。经中等职业学校充分考察论证评估后,职业学校可与区域或行业内技术先进、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的实体企业,以及具备支持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实力和条件的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合作举办职业学校(含职业教育机构)、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也可合作举办专业、培训等办学项目,可办理办学许可证,可登记为法人机构。

合作办学机构主要负责学生实践及理论教学、技能培训、实习实训、日常管理等工作;中等职业学校主要负责课程教学工作及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规划、指导、监督、考评、学籍注册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法人登记。中等职业学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设立法人机构的,举办者依法登记为营利性法人,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配。

第三章   机构设立

第九条 合作协议。合作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办学机构、项目名称、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明确双方资源投入、资产明细、权利与义务、职责和任务、成本分担与利益、盈亏分配办法、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条 资源投入。本着互补共赢原则,发挥不同主体的办学优势。支持和鼓励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利用校舍场地等办学空间,实训设施、非财政资金等资源开展混合所有制合作办学,投入的国有资产按规定评估审批;鼓励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以先进的生产服务设施及场所、技术体系、经营体系、能工巧匠以及其他产业资源参与合作办学,投入的资产需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采用股份制办学,则以合作双方投入资产的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确定合作双方股权比例。合作办学期间,经合作办学机构董(理)事会研究后,若改善办学条件,新增添的设施设备费用可由合作办学机构或合作企业方支付;若股权比例需要变更,则应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后确定。

第十一条 设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设立程序,新设立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含职业教育机构),按照设学程序审批;设立混合所有制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和专业、培训等办学项目,由中等职业学校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向县教育部门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前期论证。1.合作企业方优势及合作办学可行性论证(或申请);2.中等职业学校对合作企业方实地考察论证评估;3.中等职业学校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发文同意合作办学。4.合作办学双方协商制定共建方案,可签订合作意向书。

(二)筹建阶段。1.按共建方案进行筹建;2.硬件设施筹建结束后,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对合作双方投入的资产进行评估;3.签订混合所有制办学协议,拟定合作办学机构负责人;4.制定办学章程、董(理)事会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5.进行合作办学机构办学成本核算,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备案登记。合作办学机构选择依法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准备相关办学材料合格后,进行备案登记。1.完善混合所有制办学备案材料,向县教育局备案;2.根据办学实际情况,办理办学许可证及法人登记证,持办学许可证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3.银行办理对公基本账户和监管账户。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模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中等职业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基层组织,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保证正确办学方向。合作办学机构制订办学章程,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优化管理结构,双方根据办学章程履行办学职责,参与办学活动。

合作办学机构制订董(理)事会章程,建立健全董(理)事会决策、行政负责人组织执行、监事会监督、专家治学的管理运行机制。根据有关规定,董(理)事会、监事会、校委会等成员由双方按一定比例选派人员组成。充分发挥董(理)事会、监事会、校委会等作用,切实做到依法治校。

第十三条 用人管理。合作办学机构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师生比配备教职工,教职工人数原则上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上限。

企业方可面向社会自主招聘,聘用具备合格资质的管理人员及各类工作人员,并需经中等职业学校人事管理办公室审核资质。企业方聘用的人员,应与企业签定聘用(劳动)协议,属企业员工,与中等职业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由中等职业学校选派教师和管理人员,中等职业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办学机构任职或兼职,选派的教师承担专业课程教学及指导实践,在学校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企业教师可与学校教师互通互用。

合作办学机构校长应具备5年以上综合管理经验,且具有讲师或中小学一级以上教师资格证(或中等以上职业资格证)。聘任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中学教师资格证,学历不低于本科;实践类课程教师学历原则上不低于专科,需具备与教学相匹配的职业资格证书;行政管理人员学历不低于专科。

第十四条 薪酬管理。合作办学机构自主确定薪酬发放管理办法,面向市场建立灵活的薪酬分配机制,优化薪酬结构,充分调动教职工和管理队伍积极性,原则上外聘的教职工工资参照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工资,考虑职称或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工作年限等因素核定。教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同类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合作办学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可采用协议工资方式发放薪酬,其中中等职业学校选派的干部、教师薪酬发放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原则上不得兼职取酬。合作办学机构教职工学历、职称、技能等级、工资等情况需向中等职业学校、县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合作办学机构财务独立,自负盈亏,遵照有关民办学校、股份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每年必须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中等职业学校应制订混合所有制合作办学财务管理细则,内容包括:资产管理、经费(办学成本)的核定、财务收入项目及标准、经费开支项目及范围、具体管理办法及要求等。通过对合作机构收支内容监管,确保各项收支合理、规范。

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收费实行备案制。合作办学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通过办学成本核算确定,由合作办学双方及第三方人员(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等)组成学费核定小组,参考新版《河南省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等文件,对办学成本进行核算,核准盈亏平衡点,以确定收费标准。在学校显著位置设置《合作办学机构收费公示栏》进行公示,并向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合作企业方、合作办学机构不得擅自更改收费项目及标准或以中等职业学校、企业等名义收取任何其它费用;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学校或校企合作办学企业名义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实习实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

合作办学机构在县级银行建立独立对公基本账户,并设立监管账户(由县教育部门监管),学费使用正规财务票据、正规税票,使用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中等职业学校监督。所有社会短期培训收入、培训规模及时间需向中等职业学校备案。

在筹建及办学过程中,合作办学机构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规范决策、合理定价、公开公示,设施采购、教育(教师)培训等项目实施、财务收支要符合程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合作办学机构年终办学结余的75%或亏损按双方投入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办学结余的25%用于办学发展基金,不参与年终结余分配。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教财厅函〔2020〕8号)等有关学生资助文件精神,由于学生注册职业学校学籍,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合作办学机构不享受国家中等职业教育资助金等。

若存在违规收费、违规支出等行为则由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办学机构各项具体业务按照归口原则,由中等职业学校相关股室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制订混合所有制合作办学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细则,明确各股室管理责任和义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职尽责,对合作办学机构相关工作主动指导、热情服务、加强管理、形成合力,促进校企合作健康发展。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对合作办学机构的考核机制。坚持常规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将对合作办学机构的考核纳入学校日常工作和常规考核的同时,中等职业学校每学年组织考核小组对合作办学机构各项工作进行专项考核与评价。

对合作办学机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中等职业学校应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弥补。对合作办学机构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中等职业学校负责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情节严重的,由县教育、纪检、司法等部门调查处置。

第十八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奖优罚劣。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合作办学机构,除予以表彰外,可增加下一年的招生计划、扩大合作范围;对考核较差的合作办学机构,除限期整改、公开批评外,将核减下一年的招生计划、压缩合作范围,直至停止招生;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给学校声誉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合作,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章  合作终止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合作终止:

1.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国家政策、天灾等)导致无法继续合作,则终止合作,合作企业方投资的可移动设施由合作企业方处置。

2.由于合作企业方原因(如:资不抵债、负债经营、恶意退股、抽逃办学资金、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违规等原因),导致无法办学,则终止合作,合作企业投资的可移动设施由中等职业学校处置。

3.由于合作企业方为外地学校招生的、所招学生不注册或注外地学校学籍的、将在校生向外地学校转送的,则终止合作,合作企业方投资的可移动设施由中等职业学校处置。

4.合作期内,原则上合作办学机构年度招生不足25人的或三年专业学生不到60人的,则终止合作,合作企业方投资的可移动设施原则上由合作企业方处置。

5.合作办学机构办学经营不善,导致办学经费入不敷出,则终止合作,合作企业方投资的可移动设施由合作企业处置。

第二十条 退出机制。终止合作办学或转让办学权益,应依法依规按民办学校终止或变更程序进行,依据合作《办学章程》和协议,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包括教师工资、学生学费、财务收支、资产明细、债权债务等情况),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注销、备案。终止合作办学后,合作办学机构所招学生由中等职业学校分类安排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者相关规范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温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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