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 。
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0日 实施了驾驶车牌号豫HE70**的车辆在温县太极路运输渣土时,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的行为,涉嫌 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本机关于2021 年12月10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0日11时驾驶车牌号豫HE70**的车辆在温县太极路运输渣土时,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0日11时驾驶车牌号豫HE70**的车辆在温县太极路运输渣土时,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的行为 ;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道路长度在 50 米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账户名称(账号:500422710001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温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温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温县城市管理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