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李**。
你(单位)于2022年1月18日 实施了在温县子夏大街张庄村口损毁绿篱的行为,涉嫌损毁绿篱,本机关于2022年1月18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月18日李建民在温县子夏大街张庄村口损毁绿篱的行为。1月18日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2022年1月18日李建民在温县子夏大街张庄村口涉嫌损毁绿篱的行为;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要求你停止侵害。
2022年1 月1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2022)城罚先告字〔园林〕第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子夏大街张庄村口损毁绿篱的行为,违反了《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损毁绿篱,在限期内改正不达要求,参照《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佰元(¥3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账户名称(账号500422710001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温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