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程序、救济等事项的公示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3-11-24 15:03 责任编辑:温县党政门户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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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

温县城市管理局

二、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验,出具现场勘验数据和核查意见;根据需要征求规划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同意的批复,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将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加强对设置事项的日常检查,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对违反条例和政策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征收

受理: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

审核:组织人员对缴费对象、缴费金额进行核查。

决定:做出决定,开具缴费票据。

征收:收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明确收费金额,开具规范票据,按照规定数额征收相关费用。

事后监管: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缴费对象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对欠缴对象实施催缴并按规定加征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处以罚款;对于既不缴纳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检查

制定方案: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对档案和文字资料进行查询,深入现场检查、核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决定: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督促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

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持续监管: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五、行政奖励

制定方案:科学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实施前对社会公示。

受理审核: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按程序研究决定;拟定表彰文件,单位负责人签发或报县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

表彰: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六、其它职权

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审核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作出决定;符合验收条件的,出具验收报告;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出具整改通知书。

送达: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七、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县人民法院起诉。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及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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