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3-11-22 10:01 责任编辑:温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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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温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开展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焦作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温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温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军地联动,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政府、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县直有关部门立即按照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和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积极配合、密切合作、形成合力,迅速开展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5森林火灾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6 响应分级

县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森林火灾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1.7温县森林火灾风险分析

温县地处黄河中下游冲积平原,南邻黄河,隔河是郑州市巩义市,毗邻焦作市的武陟县和孟州市等县市。温县地处北温带,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型气候,四季分明,春暖干旱,夏热多雨,秋高气爽,冬冷少雪。年均降水575毫米—641毫米,具有年际变化大、季节分配不均等特征,全年80%的降水量集中在夏秋两季的7月—9月。

温县土地总面积48130公顷,其中林业用地面积6266.39公顷, 占土地总面积的13%,在林业用地面积中,乔木林地面积 3073.04 公顷,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 48.5%;灌木林地面积 47.93公顷, 占 0.8%;全县的森林覆盖率为 7%。温县属暖温带大陆性 季风气候,树木以阔叶林居多,用材林树种主要有杨树、泡桐、楝树、刺槐等,绿化乔木主要有法桐、楸树、栾树、白蜡、银杏、大叶女贞等,经济林树种主要有梨、桃、葡萄、核桃等。南部滩 区森林防火面积352.6公顷,主要集中在温县国有实验林场和温县林业科学研究所。

但是,随着植树造林工作的开展,我县森林资源总量不断增 长,可燃物载量持续增加,因森林自身抗火能力较差,加之野外火源管理难度较大,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并形成跨县区的森林火灾。另外,本县秋冬春季干燥少(雨)雪的气候特点,也给防火期带来了极大压力。

依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划分结果,温县为Ⅲ级火险县。

2 主要任务

2.1转移安置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扑火行动

根据火灾发生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林情火情、交通条件、 物资准备和扑火队伍等实际情况,制定扑火方案;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就近组织扑火队伍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重要目标并确保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温县森林防灭火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专家组以及森林火灾发生后成立的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工作组等应急响应组织。

3.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3.1.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3名,分别由县政府分管应急和林业的副县长、县人武部副部长担任;副指挥长6名,分别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县气象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办公 室、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粮食和 物资储备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温县分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融媒体中心、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公司、中石化温县分公司、焦作移动温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温县分公司、中国电信温县分公司。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 急管理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 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管副局长、县自然资源局主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组成。

3.1.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主要职责是:

(1)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修订《温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以及预案的培训、演练等工作。

(2)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以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灭

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3)及时掌握全县森林火险形势,组织、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4)督促森林防灭火责任制落实,组织森林防灭火安全检查。

(5)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6)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3.1.3 办公室职责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协调推动各乡镇(街道)和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 党委、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 署,中央和省、市、县领导同志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国家、省、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工作要求。

(2)研究分析全县森林防灭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政策和重要措施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乡镇(街道)、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3)研究提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4)组织森林火灾趋势会商研判,经指挥部授权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对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信息,及时报告指挥部,并提出处置建议。

(5)指导推动各乡镇(街道)和各成员单位森林防灭火责 任制落实和考核,扎实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森林 防灭火工作检查、督查和约谈工作;组织森林火灾事故调查评估处理以及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6)协调指导全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按照指挥长 、副指挥长要求,做好本级预案启动 、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7)负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或者通报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响应启动情况及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

(8)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1.4 成员单位职责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县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 协作,扎实做好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所在单位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长审批。

3.2 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职责

(1)各乡镇(街道)按照 “上下基本对应” 的要求,设立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 作。其中:温县沿黄、沿沁的有林区的乡镇(街道)是温县森林防灭火的重点区域。

(2)各乡镇(街道)日常应当加强辖区内林木火情监测和防范,按要求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及培训工作,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3)森林火灾发生时,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会等基层应急组织履行应急救援属地责任,并要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的一线作用,负责组织、协调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上报森林火灾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指导下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落实各项部署、指令和工作措施;其他乡镇(街道)按照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和支援工作。

3.3 专家组及职责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4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成立县级现场指挥部,履行应急救援属地责任,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置的现场指挥部或者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调动救援力量,落实各项部署、指令和工作措施,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有关部门、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以及前来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组成。

本着精干、专业、高效的原则,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组、扑救指挥组、专家支持组、气象服务组、人员安置组、后勤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宣传报道组等8个工作组。根据火场情况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2)县森林防灭火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意见,应现场指挥部请求及时调度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和保障,同时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3.5 扑救指挥

(1)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应对。

(2)初判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处置应对,同时按照要求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的有关部门报告,按要求上报火情信息。当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时,县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应当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在上级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做好相应保障工作。当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时,县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纳入上级政府现场指挥部管理。

(3)森林火灾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共同负责应对。

(4)本预案启动后,救援力量按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指令到达抢险救援现场,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军队支援力量的调动、指挥按照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5)在森林火灾处置过程中,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撤离应急救援人员。在现场风险降低,能够确保现场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在森林火灾处置过程中,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组对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4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 森林火险等级和预警分级

(1)森林火险等级。森林火险是森林可燃物受天气条件、地形条件、植被条件、火源条件影响而发生火灾的危险程度指标。森林火险等级是将森林火险按森林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和蔓延程度进行等级划分,表示森林火灾发生危险程度的等级,通常分为一至五级,其危险程度逐级升高。

一级: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不易燃烧,不易蔓延。二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以燃烧,可以蔓延。三级:较高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较易蔓延。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容易蔓延。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极易蔓延。

(2)预警分级。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信号代表极度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五级。

橙色预警信号代表高度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黄色预警信号代表较高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蓝色预警信号代表中度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一级森林火险仅发布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

4.1.2 预警发布

县应急、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必要时对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4.1.3 预警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出森林火险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有关单位或乡镇(街道)应当立即启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1)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各视频监控站(点)、护林员要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做好物资调拨准备。

(2)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检查督导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要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增加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级护林员进入待命状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1.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当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号级别不同时,高级预警信号优于低级预警信号。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发布后,在预警信号有效期内发布单位可根据火险等级的变化,调整预警级别,或提前解除预警信号。

具体按照《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4.2信息报告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根据《焦作市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办法》规定和“有火必报”的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向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通报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市界、县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5)可能危及重要设施或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

火灾。

(6)需要市政府组织扑救的森林火灾。

5 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火情会商,根据火灾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火情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等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达到一般等级,且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高风险区、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跨县级行政区域,且4小时内未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

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宣布启动Ⅳ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1)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

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通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

源安全的建议。

(5)协调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准备。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达到较大等级。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且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

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宣布启动Ⅲ级响应。

5.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调派跨区增援扑火力量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参加火灾扑救。

(3)县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达到较大等级,且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立后方指挥部,负责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和保障。

(3)按照跨区支援扑火方案,增派专业森林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增援,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配合市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达到重大、特别重大等级。

(2)森林火灾达到较大等级,且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本县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

5.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开展扑救工作。

(2)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专业力量和飞机跨区域支援,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火灾扑救任务。

(3)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及时决定火灾扑救的其他重大事项。

(4)配合市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段,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

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温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详见附件4。

6.1 扑救火灾

(1)森林火灾发生后,由林业部门负责火情前期处理,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组织消防救援大队、当地和附近的护林员赶赴现场处置,动员当地和附近单位职工、机关干部、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民兵、申请附近驻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协调大型灭火装备参与火灾扑救。

(2)各扑火力量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 、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2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工矿企业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掌握受威胁村落和重要设施分布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启动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证转移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的医疗救治。

6.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视情组织县各医院、疾控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疾控单位组成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4保护重要目标

当林区和靠近林缘的重要民用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威胁,保护目标安全。

6.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及传播谣言、阻碍救援等违法犯罪行为。

6.6 发布信息

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森林防灭火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

6.7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前方指挥部组织检查验收,确认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8应急处置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褒扬。

7后期处置

7.1 火场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总扑火力量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48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7.2 火灾评估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过火面积、受害面积、蓄积、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按上级政府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7.3 约谈整改

对因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方,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约谈相关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7.4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按照县政府和上级政府要求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报告。

7.5表彰与责任追究

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8 应急保障

8.1 制度保障

8.1.1 工作会商制度

(1)火情会商制度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开展火情会商,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扑火方案会商制度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等部门人员和扑火专家,分析会商扑救方案,为扑火指挥提供技术保障。

(3)重大决策会商制度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对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决策,统一调度指挥。

8.1.2 信息共享制度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发布、共享相关政策、会商结果、工作动态信息,包括火灾预警监测、应急救援、早期处理、交通管控、火场气象、森林分布、物资保障、立地条件等信息。

8.1.3 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度

(1)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森林防灭火工作领导责任,做到组织机构、防火责任、基础设施、工作经费、火灾处置“五到位”。

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林区经营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

森林公安队伍任务分工按照“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则,原职能保持不变。

(2)督导监督机制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对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自身防火职责的同时,按分工对乡镇(街道)的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森林防灭火责任落实、物资储备、值班值守等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3)工作自查检查制度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各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或者基层组织开展自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者主管部门开展核查。

8.1.4 森林火灾核查统计报送制度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火灾核查统计报送制度,统计森林火灾发生的基本情况、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情况,并按上级要求逐级上报。

8.1.5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县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平时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带班,出现森林火灾时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带班。

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了解掌握火情、扑救进展等情况。出现高火险天气时要了解有关重点林区火险等级和工作措施,发生火灾后要主动了解火灾地区范围和人员伤亡情况以及施救情况。

8.2 队伍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时,县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主力,县民兵应急分队和参与救援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县政府和各乡镇(街道)组织的群众性义务森林消防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林区居(村)民中的青壮年为主,主要参加火情处置、带路、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

8.2.1 力量编成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属地负责、就近调度原则,由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调度本地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县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及先期处置情况,研究确定救援力量的编成和规模,必要时协调军队应急救援力量和周边县(市)应急救援力量、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增援。救援力量调度方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拟定。

扑火力量分为三个梯队:第一梯队是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的群众性义务森林消防队;第二梯队是县消防救援大队和附近乡镇(街道)的群众性义务森林消防队、生产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第三梯队是武装部组织的民兵应急分队以及协助参加救援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行政区域外增援的各类队伍按照上述标准纳入编成。

8.2.2 力量调度

(1)下达指令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下达书面调度指令(附件10《请求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函》、附件11《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

火情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指挥调度,随后补发书面指令。各成员单位对口协调联系县属和市级救援力量,及时将火情信息通报主要救援力量。需要附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周边县(市)应急救援专业力量支援扑救的,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协调增援事宜。

(2)快速出动

救援力量接到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指令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动员,快速做好准备,并将集结情况(包括指挥员、人员、装备、行程路线等信息)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征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立即赶赴救援现场或指定地点。

(3)预置备勤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救援力量部署,下达预备指令,预置备用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8.3物资资金保障

8.3.1 救援资金保障

县政府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财政按照政策规定安排森林防灭火经费,统筹用于县级森林防灭火应急储备物资购置和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补助。

8.3.2 救援装备保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要求,以森林火灾救援为目标,加强县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储备适宜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救援装备。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应急组织应当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扑火机具等救援装备。

8.3.3 救灾物资保障

(1)县级救灾物资

主要包括帐篷、棉被、棉衣、棉大衣、睡袋、折叠床、应急包、手电筒等。

(2)县级救灾物资调用条件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要首先使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使用县级或者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申请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应当逐级上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可越级上报。

(3)县级救灾物资调运程序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物资调度命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县级救灾物资调运工作。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生活物品等,由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8.4 气象服务保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火场蔓延趋势以及火场周边气象等信息。必要时,县气象局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8.5通信信息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要迅速组织移动、联通、电信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调集力量保证通信畅通,并及时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和线路,调度应急通信设备。

8.6 交通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优先保证抢险人员、转移群众、扑火救援物资运输。

8.7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灾区疾病防治工作开展业务指导;按要求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

8.8 治安防护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工作,保障火灾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 预案管理

9.1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要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9.2 预案培训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预案培训。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森林防火紧要期前至少培训一次。

9.3 预案演练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相关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组织森林防灭火应急演练,每年森林防火紧要期前至少演练一次(每年 10月至次年4月)。应急演练可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不断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消防救援大队要根据本地森林火灾风险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负责培训群众性义务消防队等非专业消防队伍。

(3)乡镇(街道)、县国有林场、林科所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9.4 预案衔接

本预案的上位预案为《焦作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0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参照本预案,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温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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