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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工业园区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2003-8-1阅读:

《温县工业园区优惠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温县工业园区优惠办法


 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积极引导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更好地发挥比较优势,提高竞争力,提高园区建设的规模、档次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温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和温泉工业园区投资新办的各类企业和项目。
 第二条  工业园区设立发展服务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园区内的水、电、气、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全程代理入园企业的审批、注册等手续。
 第三条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入园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以企业所得税对县级财政贡献额,享受不同比例的财政扶持资金。具体办法参照《温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实行零收费。凡经批准进入园区的企业,免征县内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行政执法部门必要的检查活动,须经园区发展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入园企业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需土地由县乡人民政府先行提供,征地费用由企业在8年内逐年分批还清,优先从该企业享受的财政扶持资金中扣还。
 第六条  入园企业租赁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4000万元的,由县财政补偿1--6年的土地租赁费用,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元。
 第七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批准入驻温泉工业园区的企业,实行零地价,由县乡政府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无偿提供土地。
 第八条  凡入园区企业给予重点保护,实行“每月前25天安静生产日”制度,并对企业运输车辆制发特别通行证,确保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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