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发〔2007〕7号
中共温县县委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培育骨干企业推动工业经济发展的 若 干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培育和发展骨干企业,促进全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先进地区有关经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骨干企业是指在温县境内投资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良好经 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的工业企业。依据上年度税收完成情况,每年确定30家骨干企业进行重点扶持。 第三条 对骨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两年税收出现下降或当年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的,取消下一年度入选资格。
第二章 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 第四条 成立“温县骨干企业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县发改委、商务局、企业发展服务局等有关经济部门择优选调。 主要职责:引导、鼓励并组织骨干企业围绕扩大生产、拓展市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确定骨干企业年度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重点;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反馈骨干企业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骨干企业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进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等。 第五条 对骨干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超3000万元及2000-3000万元、1000-2000万元、500-1000万元之间的建设项目,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并经县骨干企业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分别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3万元、1万元、5000元。 第六条 对当年与国内500强企业合资发展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超2000万元的骨干企业,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对骨干企业新上生产性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之间,并按期建成投产的,从项目形成税收年度起三年内,县、乡政府按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在1000-3000万元之间的,奖励30%;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 第八条 骨干企业新上建设项目,所有县级审批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上级部门审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安排专人协助办理。
第三章 信贷资金扶持 第九条 建立驻温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主管副县长为召集人。 主要职责:确定各金融机构年度信贷重点和信贷指导额度;定期向县委、县政府通报各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进展情况,以及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信贷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十条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骨干企业及工业经济发展重点,深入企业了解和掌握资金信贷需求。对重点骨干企业及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有一定科技含量、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工业项目,要积极申报争取上级信贷支持,优先扶持发展。 第十一条 凡对骨干企业当年新增信贷资金超过5000万元或某个骨干企业超过2000万元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农发行、信用联社根据上级政策和信贷资金落实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二条 支持骨干企业建设科技研发中心。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的科技研发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研究应用高新技术。当年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级的高新技术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级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奖励2.5万元。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的,按成果等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科技成果奖的,按成果等级,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5000元。重复受奖的,按最高受奖额度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