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法办〔2008〕2 号
温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理 土地争议案件中出现宅基地使用证件如何 处理的参考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 为正确贯彻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落实县政府温政[2007]8号文件精神,尽可能将土地争议案件化解在基层,排除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理土地争议案件时遇到土地使用登记有误难以处理的困惑,统一我县在办理土地争议行政裁决案件时的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我办制定了《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理土地争议案件中出现宅基地使用证件如何处理的参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办理土地争议案件时参考。
温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日
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理土地争议案件中出 现宅基地使用证件如何处理的参考指导意见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乡镇政府有权处理。为正确执行这一规定,县政府下发了温政[2007]8号文件。但是,在执行本规定中,因出现当事人持有土地使用证件的情况,而土地使用证件又系县政府发放,当土地使用证件内容与实际情况出现偏差时,乡镇政府无法行使行政裁决职责。为解决这一问题,落实好县政府温政[2007]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办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乡镇政府按县政府温政[2007]8号文件受理的土地争议案件,在办案中凡出现当事人持有土地使用证件(不包括解放初期的土地证)的,首先应核实证件的真伪,即当事人手持有证,县国土局也有存根,证与存根内容一致的,为真证。证与存根内容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存根内容确有错误外,以存根记载内容为准。只有证没有存根的,根据物权法第17条规定,按没有土地使用证件处理。 对当事人持有真证的案件,要对证上长宽尺寸与实地长宽尺寸进行衡量。证上尺寸与实地尺寸一致的,证件有效,此时多占别人宅基地或宅基地被别人占用的,属于侵权案件,应以调解和司法手段处理。证上尺寸与实地不一致的,应当先对争议内容进行调解或和解,经调解或和解达成书面一致的,乡镇政府应当对书面调解书或和解书进行确认并加盖印章报县国土局,县国土局凭此按程序注销当事人原土地使用证件,按调解书或和解书进行重新登记。调解或和解无效的,应向当事人做解释工作,中止对案件的处理,引导当事人按物权法第19条规定申请县国土局进行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 县国土局对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的申请应予受理。申请更正登记的,经核实确实证与实地不一致的,应当按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1条规定收回或注销土地使用证件的程序收回或注销当事人原土地使用证件。收回或注销当事人原土地使用证件后,县国土局应将收回或注销当事人原土地使用证件的文件发送原受理案件的乡镇政府,收到文件的乡镇政府应恢复对土地争议案件的处理。土地争议案件处理终结后,县国土局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使用的宅基地进行重新登记。持证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县国土局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不论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县国土局对案件直接受理并处理的,应通知原处理案件的乡镇政府终结对案件的处理。县国土局实施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应经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名义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