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法办〔2008〕5 号
温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0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 年9 月7 日发布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后的社会效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也是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必要措施,做好此项工作,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自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以来,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有力地促进了规范性文件质量的提高。但是,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有件不备”的问题依然存在。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可能会导致一些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得不到及时纠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法制的统一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对此项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应以《办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二、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备案范围 《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根据《办法》规定,乡镇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 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部门自发布之日起20 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除按照本系统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 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备案材料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一式1 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3 份及其电子文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制定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等材料。 (三)审查规定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办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国家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是否违背法定程序。上述审查,县政府法制办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 日内完成。特殊原因在30 日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法制办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对超越职权、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办向制定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书》,要求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该建议书之日起30 日内自行纠正并反馈情况。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在60 日内予以撤销。经审查认定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自行纠正后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办按季度公布目录;对不合法、不适当的,不予公布。 (四)监督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