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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1-16 19:05:57阅读: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政办〔2006〕17号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确认,决定对我县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包括18个实施主体和60项行政许可事项,请遵照执行。
  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并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县政府决定,今后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因法律法规废止或修改,以及新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需要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审定。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温县第二批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

  县政府:1、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生产用火审批(森林法21条) 
  房管局: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国务院决定),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三十五条)。
  国土局:4、国有土地变更用途审核(土地法五十六条),5、村镇建设用地审核(土地法第六十、六十一条),6、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核(土地法第五十三条),7、国有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国务院决定)。
  卫生局:8、护士执业许可,9、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决定),10、卫生广告审核证明(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11、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林业局:12、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省内)(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13、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核发(省内)(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14、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15、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16、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许可(办法第十七条),17、猎捕省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审核(办法第十七条),18、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农机局:19、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20、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国务院决定)。
  财政局:21、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建委:22、燃气设施改动审批,2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2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25、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国务院决定)。
  文化局:26、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核发(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三十二条),27、名片印刷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28、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设置生产用火审批(文化局主办、公安局联办),29、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30、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31、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32、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国务院决定),33、文化广告审核证明(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
  教育局:3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决定),35、教育广告审核证明(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
  民宗局:36、筹备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核(宗教事务条例十三条),37、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核发(宗教事务条例十五条)。
  公安局:38、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39、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40、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4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42、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43、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44、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决定),45、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许可证核发(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46、名片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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